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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执行阶段已决债权转让注意事项

 捷胜执行律师团 2023-03-07 发布于广东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移转与第三人享有”。其作为资产流动的一种方式,具有盘活资金、促进市场消化债务的作用。债权转让行为可能发生在债权存续的各个阶段,如果发生在已决债权转让申请执行时,该如何处理?
上文所提到的已决债权转让申请执行,即是指债权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继受原债权人地位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的规定,上述所指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
根据已决债权转让时间的不同,可分为两个阶段,即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开始前的债权转让,以及执行程序开始后的债权转让。前者在于受让人能否获得民事执行请求权以申请强制执行,后者则更多涉及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

下面本文将结合案例讨论执行程序不同阶段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以及注意事项。

0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是权利人的合法债权,若无不得转让的除外情形,该文书确认的债权可以转让。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也明确指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可以转让。
该答复表明,“因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除了特殊情况对债权转让、债务履行情况可以提出异议外,在判决确定的债权实现阶段,债务人对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在法律上已经不能再行争执。而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也没有争议。因此,在判定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应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义务,一般来说,没有必要再通过诉讼进行确认。如果受让人受让权利后只能通过再行诉讼获得判决才能执行,必然影响权利实现的效率。因此,理论和实务上,都支持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实体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时,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变更权利主体的方式解决,使受让人在获得受让的实体权利的同时,便获得相应的强制执行的申请权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而对债务人可能存在的抗辩事由,通过相关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确有争议的特殊情况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因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是权利人的合法债权,若无上述记载的三种除外情形,应当可以转让,且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02
已决债权转让申请执行过程中,受让人最好要求原债权转让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并留存凭证,否则将面临无法就受让债权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人的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若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可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或变更申请执行人,目前尚有争议。
较多法院认为对债务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后方可变更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还有部分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发生转让,不一定要债权人负责通知,可以由执行法院在执行中一并通知。
笔者认为后者观点更合理。理由在于,通知只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要件,而并未将通知作为债权转让本身成立和生效的条件,是否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受让人合法取得被转让债权的法律效果。向债务人通知的意义在于,使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者加重履行债务负担,并于此后负有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务人是否收到通知及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所影响的仅是债务人是否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起始时点。而在通知债务人前,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清偿仍发生债务清偿之法律效果。而且,有关因债权转让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司法解释中也未将转让通知送达到债务人作为审查的重点。1
此外,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变更执行主体的答复》中指出,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原债权人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可以认定为已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在执行实践中,为提高执行效率,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发生转让,不一定要债权人负责通知,可以由执行法院在执行中一并通知。如果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在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债权转让事宜的,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后通过该院向债务人送达裁定书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仅以其未收到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
实务建议:

尽管有部分法院认为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发生转让,不一定要原债权转让人负责通知,其可以由执行法院在执行中一并通知;但多数法院仍然以债务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后方可变更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为条件。因此,建议受让人在受让已决债权时,要求原债权转让人履行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并保存相关凭证;在申请执行或变更申请执行人阶段,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是否需要已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凭证,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03
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开始前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可凭生效裁判法律文书、债权转让协议、原申请人(原债权人)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的书面证明及通知债务人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申请执行,由转让后的受让人直接做申请执行人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十八条四款规定,“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典型案例:

新疆嘉迪投资有限公司、孙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一案 

案号:(2022)新23执异28号
在昌吉银行与嘉迪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昌吉银行(转让方)与量力公司(受让方)及嘉迪公司(债务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将民事调解书在内的债权转让给量力公司。后量力公司(转让方)与孙某(受让方)及嘉迪公司(债务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孙某。孙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293,642.58元。嘉迪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中规定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本案中,昌吉银行与量力公司、孙某就同一债权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先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了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已发生法律效力,孙某作为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是在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的规定,并不适用本案在申请执行前债权转让的情形。综上,异议人认为法院在未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孙某的情况下,直接以孙某作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执行裁定及采取的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涉案债权由昌吉银行转让给量力公司并通知了债务人,量力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后又转让给孙某,并通知了债务人,孙某凭借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债权转让协议》、原债权人认可孙某取得债权的书面证明及通知债务人的相关证据材料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并得到支持。
实务建议:

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开始前这一阶段发生债权转让,建议受让人要求债权转让人及时通知债务人并留存凭证。理由在于目前多数法院在此阶段依然以是否通知债务人为审查要点,若未通知债务人债权已转让,受让人申请执行时有被驳回的风险;此外,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虽有效,但其对债务人并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可以对债权转让人清偿债务,债权转让人仍然可在受让人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执行回款,受让人虽然可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要求债权转让人支付,但无疑会衍生新诉讼的风险。

04

执行程序过程中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可凭生效裁判法律文书、债权转让协议、原申请人(原债权人)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的书面证明及通知债务人的相关证据材料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向执行法院申请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将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审查是否允许变更申请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案例:
上海广增实业有限公司、周某与上海宁冶物资有限公司、郑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一案
案号(2021)沪0117执异66号
法院作出上海广增实业有限公司与郑某、张某、肖某、陈某、上海宁冶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因郑某、张某、陈某、上海宁冶物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广增实业有限公司遂向法院 执行裁定。
后上海广增实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周某(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转让其享有的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的债权中全部债权。并公告了该债权转让事项。此外,上海广增实业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其将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债权已转让给周某。
执行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当事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上海广增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原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书面确认其已将所享有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周某,且上述债权的转让已通过登报公告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周某依法取得了相关债权。 
现周某申请变更其为新的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执行法院予以支持。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法院审查已决债权转让后,受让人申请变更为新的申请执行人的要点有四,一是需有确认债权的生效裁判法律文书且该债权可转让;二是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有效的转让协议并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三是已通过合理手段通知债务人;四是原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涉案债权已转让给受让人。
实务建议:
建议在已决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应及时准备上述四个审查要点所列明的凭证。其理由在于申请执行人(债权转让人)将正在执行中的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后,执行法院在未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的情况下,原申请执行人的当事人地位并不发生改变,合同双方均未在原执行程序中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原权利人始终是申请执行人,并不影响案件继续执行,也不发生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法律效果。因此,在债务人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向原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对于执行回款,受让人虽然可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要求债权转让人支付,但如果转让人拒绝支付或由其他因素则会衍生新诉讼的风险。

此外,受让人还应当注意,要及时向执行法院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变更申请执行人。

05

其他注意事项
1. 就已决债权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应当注意该债权是否属于不得转让的情形,否则会面临债权转让无效的风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对于第一种情形,其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等。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但需注意的是,一般认为,由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
对于第二种情形,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
对于第三种情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多以行政规章形式出现,如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等。
2. 已决债权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人应当要求原债权人对债权转让出具书面认可凭证,以此向执行法院证明已经取得原债权人书面认可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复26号的裁判观点认为,原债权人对债权转让的实质性异议涉及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在原债权人对债权转让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第三人仅提交尚有争议的《债权转让协议》,不足以证明其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的权利承受人,执行法院不能直接依据双方存在争议的《债权转让协议》,否定原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关于禁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变相买卖判决书行为的建议〉建议的答复》也明确指出“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必须经转让人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而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要求原债权人出具对债权转让认可凭证,是最简洁有效的方法。
3. 若已决债权面临多次转让的,应确保债权多次转让的过程是明确、清晰、连续的,否则面临执行法院不予变更申请执行人的风险。
多次债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主体较多,若受让人在对已决债权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人中债权人或受让人有异议,由于此时已经涉及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执行法院便不会直接变更最后受让人为申请人,而是建议债权人或受让人另诉,通过审判程序确定债权转让效力。
4. 尽量避免在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受让债权,如无法避免,应当要有要求原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后再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准备。
由于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发生债权转让并没有具体程序上的法律指引,因此,不同法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有不同的理解,有部分法院认为,原执行案件终本后,不属于该条法律规定的“在执行过程中”,若直接变更受让人为新的申请执行人,缺少法律依据,应当由原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后,在申请变更新的申请执行人;但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原执行案件终本后该执行程序并未终结,其仍然属于“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裁判变更受让人为新的申请执行人。因此,由于实践中法院裁判观点不一,受让人尽量避免在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受让债权,如无法避免,应当要有要求原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后再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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