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执行人的实务操作要点|iCourt

 律师戈哥 2023-02-08 发布于河南
图片

Alpha

助力专业、市场与管理

赋予律师非凡的创造力

申请加入 Alpha,扫描二维码联系诺诺多

图片

作者:韩锦超

单位:北京恒都(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5853110612(微信同号)

图片

前言

《民法典》第 545 条和第 546 条规定了债权转让制度,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被生效裁判确认后,债权人通常会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作为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仍然可以进行转让。因此,债权转让后如何快速变更申请执行人对于受让后的债权人则尤为重要。本文作者结合自身代理案件经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申请执行人进行梳理与总结,希望对从事执行业务的法律人有所帮助。

一、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执行程序中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两个前提条件为:第一,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二,申请执行人作为原债权人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

二、变更申请执行人所需要的材料

1、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

变更申请执行人是需要依申请才能启动,因此债权受让人如想作为新的申请执行人进入到执行程序中,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以下附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

图片

文末免费领取可编辑版本

2、民事判决/调解书

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民事判决/调解书。提交民事判决/调解书的目的,是向执行法院证明涉案债权已经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变更申请执行人,有相关债权的事实。

3、主体资格材料

申请人是个人的,需要向法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是法人的,需要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债权转让相关材料

证明债权转让实际发生的证据相关材料,包括相关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方对债权转让事宜确认函;债权受让人支付相关债权转让的支付转账凭证(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执行法院需要)。另外,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还需要提供债权转让的通知材料。而实际中,为了减少争议,大多债权转让都是通过公告进行通知,因此提供债权转让报纸公告即可。在此,提醒做实务的律师,如果多轮债权转让的,最后进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交各个债权转让的上述相关材料(后附债权转让书面确认函参考模板)

图片

司法实践中,很多进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都会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代理。因此还需向执行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律所出庭函/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材料。

三、变更申请执行人焦点问题裁判观点

1、第三人提供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的,能否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裁判观点: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应符合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审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时,应当着重审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是否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书面认可的形式可以是复函或者在执行笔录中签字认可等等。如果第三人提供债权转让协议予以证明的,一般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供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19 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因此,在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当事人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作为证据使用。【( 2020 )最高法执复 91 号执行裁定书】

2、金融不良债权的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债权受让人能否向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裁判观点:《变更追加规定》规定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条件。根据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受让人以债权转让为由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当对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以及原债权人是否书面认可受让人取得该债权进行审查。债权发生多次转让的,还应对多次转让之间是否具有连续性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参照上述规定,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金融不良债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进行转让。【( 2021 )鲁 01 执复 77 号】。另外就该问题,《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三)》也有相关规定。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否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是否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以及执行中如何处理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问题。

裁判观点: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是在根据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变更新的权利人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规定》第 18 条、第 20 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1 号答复的意见是,《执行规定》第 18 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并且认为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权利承受人。实践中有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先以原权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待执行开始后再作出变更主体裁定,因其只是增加了工作量,而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并不被认为程序上存在问题。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认为没有作出变更主体裁定是程序错误。【最高法院执复字第 26 号】

4、多次债权转让后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应如何审查。

裁判观点:对于执行案件受理后,债权如果经过两个以上转让环节,最终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进一步规定。对此,本院认为,应对每个债权转让环节的转让事实以及每个转让环节中转让人书面认可本环节受让人取得债权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 )川执异 9 号】

四、变更申请执行人实务建议

1、变更申请执行人要遵循法定原则

执行程序中变更申请执行人要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法院生效判决的债权人才能成为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变更申请执行人属于突破相对性,让债权债务之外的第三方进入司法程序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因此需要严格遵守法定主义原则,即变更申请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即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多轮债权转让的,注意每一次债权转让的合法及手续

执行案件受理后,债权多次转让,最终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对每个债权转让环节的转让事实以及每个转让环节中转让人书面认可本环节受让人取得债权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建议实务中各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让的,保留好每次债权转让的材料,如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转让转让通知/报纸公告、支付债权转让款凭证等。

3、多注意不同地区执行法院具体要求

以笔者代理案件和梳理相关案例,各地执行法院做法并不完全一致,尤其对于变更申请执行人所需要的材料清单有所不同。为避免影响债权的实现,变更申请人可提前与相关法院联系进行沟通。

作者简介:韩锦超,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恒都(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为商事诉讼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iCourt 金牌讲师;iCourt 法秀 2021 年金牌作者;iCourt 2022 年法律数据应用创新奖。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