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但对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匿名的举报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
(1)没有具体事实的,只有分析判断或者定性结论的,可不予置理。 (2)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举报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 (3)反映重要问题、事实比较清楚、线索比较具体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权利保障条例》(中发[2004]19号)第19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第24条;《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第36条;《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1991年12月24日,监察部第3号令)第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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