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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基于农户股份及收益权担保融资视角

 安燃之水 2014-09-02

作者:秦红松  信息来源:理论学刊2013年9月

 

〔摘要〕农户作为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组织的股东,其股份及收益权具有潜在的财产价值。站在发挥农户股份及收益权价值并催生农户担保融资能力的角度,结合国外农村合作组织及农户融资的发展经验,对中国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的发展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总结,进而提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的内外部制度措施,以期对促进中国农村金融及经济的改革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担保融资

在理论界,围绕农户信贷融资在非对称信息下的逆向选择和违约风险以及农户信贷的可得性等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但农户究竟怎样才能得到贷款、银行面对广大农村和农民的信贷需求在业务策略上应作何调整、相关产权运行及交易制度朝什么方向变迁才能平衡主体利益并促进交易实现等问题仍然悬而未决。在此,有一个基本的前提越来越得到学者们的共识并励精图治,那就是农村、农民在传统体制及资产支持模式下,信贷担保物其实是不存在的,银行基于城市金融的制度环境和物质条件而预设的信贷交易方式在农村、农民那里只能是水土不服,这对于需要延伸极富潜力的农村业务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商业银行和绝大多数诚实守信的农民都是不愿看到的。因此,我们必须返回农村、亲近农户,在业以成型和演变成势的生产经营和财产结构中发掘可行的担保融资条件,从而改变现有银行农户融资僵局。

一、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对促进农户融资的潜在价值

目前,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相对滞后,农业生产经营难以获得必要的资金融通,农户贷款难问题依然严重。究其根源,农业生产本身面临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再加上其他获取信贷的硬软件条件制约,银行发放农户贷款面临风险大、监管难、成本高等难题。基于此,银行在追求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经营目的驱使下,要么“惜贷”、“慎贷”,要么对借款农户提出较高的信贷担保要求。而现实的状况是,农户拥有的土地房屋资产受制度制约不能顺利地进行抵押,其他资产大多低值易耗,普遍难以达到银行较高的担保条件和要求,农户在银行融资陷入“信用担保困境”。在中国农村经济组织形式中,除农户独自承包经营、家庭农场、少数农户联营等形式以外,股份合作性质的专业合作社、村企合一公司、龙头企业生产基地等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方兴未艾,农户通过参与以上组织合作经营而形成的股份资产及收益权,相比住房和宅基地等受现行法律严重制约的物权,在满足银行信贷担保要求上,其价值潜力更为可观,这对改变中国农业融资担保现状、促进农业农户融资难题的解决意义重大。

农户股份及收益权,即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框架制度不变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将荒地、荒山、滩涂、农场等未承包到户的财产(被动合作),或者农户自愿以承包的农地、林地等财产(主动合作),实行折股量化到人的产权形式,通过整合资金、劳动力、科技等要素,推行公司化管理,农业生产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实行产、供、销专业化运营,按此模式经营产生的农户可按份拥有资产和分红权利。农户股份及收益权源自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后者质量的好坏决定了前者的“含金量”。中国目前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发展迅速,呈现蓬勃纵深发展之势,但各个地区、不同类型经营组织及经营模式的运行质量和成效参差不齐,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其运行中的一些明显的困难和问题逐步显现,急需对现行涉及农村产权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厘清,以及改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营管理、强化农民成员的利益保护、健全相关配套服务体系等体制机制的完善,以保证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的健康发展。通过不断提升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的运行质量和成效,才能着实提高农户股份及收益权的潜在价值并为农户融资担保能力的形成铺平道路。鉴于以上认识,本文对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的完善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中国农村金融经济的发展有所裨益。

二、国外农村合作经济及农户融资经验借鉴

1.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及农场主融资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农村合作经济距今已有18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由于家庭农场是该国基本的农业生产主体,所以农业合作社也即是农场主合作社。农场主合作社逐步实现了农业专业分工,分为销售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农业服务合作社以及信用合作社等。现有的近4000个农场主合作社中,52%是销售合作社,36%是生产合作社,农业服务合作社占12%。在农场主合作社内部,采用股份公司治理制度,合作社属全体社员所有并实行民主管理,社员有一人一票制表决权,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分权行使职责,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每个合作社平均有38个专职人员。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对符合政策导向的合作社给予支持,并不断完善立法保障合作社的有效运行,绝大多数的合作社可向政府农贷机构申请低息贷款,同时也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新一代合作社根据合理的经营规模确定总股本和接受社员的数量,社员交纳或认购一定金额的合作社股金,并按持股数量确定其产品限额,因而能够保证合作社在高效益的情况下运行。同时,社员股份在得到议事机构批准后,可以交易,因此存在一个股份市场,它们的价值依据人们对合作社绩效的预期而变动。由于股份是可以交易的,因此整个股本具有永久性,这样银行就能提供条件优惠的贷款[1]。当前,美国农场主凭合作社股份大都可以在合作信贷机构和政府农贷机构实现顺利融资。

2.法国的农业合作组织和农民融资

法国农业合作组织具有悠久的历史,二战以后,尤其是近20年来,其规模和内容均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在内容上,已从单一的合作社变成“农工商综合体”企业,从事农、工、商多方面的经营活动;在规模方面,合作社正进一步向更高级的形式过渡,组成“地区联盟”,进而发展成“合作社集团”[2]。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在地方开办的合作金融机构成为全国农业信贷的重要供给渠道,在农民融资方面,合作金融下的信用担保是法国农民获得贷款的最主要方式之一。由于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的地方银行是股份合作性质的公司,属民办性质,农民可以投资入股,股东在退股时可收回股金,因此,农民是地方农业信贷银行最基本的股东。农民通过交纳一定数额的股金成为地方农业信贷银行的股东后,可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农民申请贷款的额度与其缴纳的股金成线性关系。银行基于农民与银行形成的股权关系向其发放贷款,股权关系事实上成为贷款的信用保证[3]。

3.德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及农户融资

德国的农村合作组织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发展,二战后,合作社又恢复其活力,蓬勃发展起来。其职能主要是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为农户购买生产物资,目的就是要在金融市场和农产品市场上加强农户的竞争能力。全国现有各类农村合作组织4700多个,合作组织内部产权清晰,公司治理完善,组织结构由会员大会、监事会、理事会组成,成员进退社自由,如合作组织破产,要先偿还债务,再退还最初入社资金,然后再将剩余财产平均分配。上世纪90年代,德国制定《德国经营及经济合作社法》,对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法律责任、社员出资、组织治理、盈余分配、法定审计、解散清算等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促进了农村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为保证农村合作组织的合法经营,德国创立了全世界最完善的农村合作组织定期审计制度。在德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进程中,合作金融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德国的合作银行共分为三级:地方基层银行,主要由社员组成,农民可申请成为股东;第二级为地区中心银行;国家一级的则是德意志合作银行(DGBAHK)。合作银行的经营准则是从农村筹集到的资金留在农村,用于农村的发展。农户社员主要凭在农村合作组织和银行的信用记录就可以在合作金融机构融资,政府对合作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对农户社员给予利息补贴。一百多年来,尽管德国的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合作银行始终坚持合作制的组织结构和为农户社员服务的宗旨。

4.日本农协及农民融资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是一个遍布城乡,由农民自愿联合,自成体系的庞大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它的业务包括对农业科技和农业生产的指导,生产物资、生活用物的购置,农产品的加工储运和销售,直至储蓄、贷款、保险、医疗、养老、旅游、教育文化等,几乎涉及农民从生产到生活的一切方面[2]。日本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以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主,其合作金融就是农协体系中的金融分支,是农协中具有独立融资功能的部门。担保方面,信用保证保险是合作金融中重要的融资担保方式。其运作模式是农民入股基层农协,农协和政府出资成立农业信用基金,农业信用基金协会为农民在农协信贷部门的贷款提供债务保证,农民通过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费和在农协的合作股权利益作为反担保[4]。

三、中国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的演进历程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经济经营方式由过去单一的集体经营转变为家庭经营和集体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新的集体经济形式打破了人民公社时期的“平均主义”分配原则,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全国各地涌现出许多种植、养殖专业户及乡镇企业,农村面貌和农民生活得到显著改善。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自给自足、分散经营、产出较低等弊端逐渐显露出来。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村社组织、农民个体兴办企业、发家致富的观念逐渐盛行,农村开始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一些股份制合作组织开始起步发展,如社员对原集体企业采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以集体资产投资兴办乡镇企业;原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村社对集体土地进行统一使用,发展集体非农产业等,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呈现出形式多样、粗放的发展特点。

20世纪90年代,中国改革开放进入全面提速阶段,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也顺势而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快速推进。广东省1992年在南海开始尝试“股田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浙江省90年代初在经济发达的县市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改革;北京市于1993年开始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并探索出“资产量化与投资人入股相结合的农村综合型股份合作社”模式;上海市于1996年颁布《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用以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土地的股份化改革[5]。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面对中国“三农”发展严重滞后的形势,国家多管齐下出台缩小城乡差距、着实提高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政策措施,中国各地结合农村实际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深入实践。其间,股份合作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加农户企业、规模化农地生产合作等组织像雨后春笋一样发展起来,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模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苏州从2001826日在吴中区木渎镇金星村成立首家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开始,经历了6年的实践和完善,到20075月底,在全市1400多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村中,已组建社区股份制合作社795家,其中张家港、吴江等地改革已基本完成;浙江全省范围内的农村股份合作社改革从2005年启动,到2007年初,共对705个村完成了村社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共计量化集体资产163亿元,享受股份社员达到785万人,70多万村民变成了“股东”;山东青岛2004年开始实行“城中村”改革试点,制度安排上体现“明晰集体企业产权,将所有权还原给社区居民”,通过社区居民自愿投资行为,使居民成为股份制企业股东[6]。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在全国着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推动中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在实施规划的进程中,深化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必不可少。目前,中国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总体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但离现代农业科技化、产业化、集约化的内在要求还差距甚远。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现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业投入、补贴不断加大以及农村社会保障的完善,中国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四、中国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经历了上世纪80年代的起步,到90年代的快速推进,再到新世纪以来的深化发展,推动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从单一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到实现多种经营形式的深刻变革,逐步形成为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未来的重要发展方式。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根深蒂固的一些体制原因,以及中国农村农业发展本身的复杂性,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在涉及农村产权制度变革的法律法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农民利益保护制度以及配套服务体系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农户股份及收益权的应有价值及可催生的农户担保融资能力还未有效形成,亟待加以改革和完善。

1.农地处置权能的完整性问题

中国的《宪法》和《物权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对其承包的农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流转、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置。但相关法律均对农地所有权主体对象界定不清晰,集体概念比较模糊。入股、抵押等一些重要的处置权能要么禁止、要么无明文规定,仅有的处置权能规定缺乏内涵、外延等操作性的政策界定与之配套,以至于村集体和农民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无底细,受到模糊政策约束。另外,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虽然各级政府在解读农业政策时反复强调“农民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将长期保持不变,甚至永远不变”,但毕竟农民长期甚至永远拥有承包经营权缺乏法律规定,合作经营中仍然存在时间约束,各相关主体也存在政策不可预期的困惑;目前,中国农村还有许多地方因人口出生死亡、婚嫁关系、迁住流动、征地拆迁等因素导致的土地调整行为不规范,确权工作滞后,国家层面又缺乏明晰的农村土地制度顶层设计和长远安排,必然造成农地权属不清和产权的不稳定性,极大地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的有序实施和稳定性。

2.股份合作中农民的地位及话语权问题

中国的《宪法》及普通法赋予了集体组织享有农村土地所有权,但对基层集体组织如何行使相关土地权利缺乏细致规定,加之基层集体组织治理及决策制度普遍不够健全,而无论是农民自发式还是被动式参与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过程中,集体组织往往在合作股份的形成和股权利益的定价上扮演了引导者角色,农民的地位及话语权处于弱势,合作经营收益分配容易偏重集体而忽略农民。一些农业企业在与农民进行股份合作时,通过钱权交易拉拢集体组织负责人,私利驱动集体组织负责人在合作条件、定价谈判、决策中成为农业企业“代言人”,坑害农民应得利益;《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决策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但农民将土地作为股份参与合作经营后,一般情况是集体统一规划、统一实施项目开发,农民失去对自己土地的直接支配权,如果出现运营者或合作方违约,由于经营业态不具有分割性,土地难以恢复原状,农民退出合作经营的自由被剥夺,其所得收益由别人掌控;农民股权收益的稳定性受合作经营状况影响,合作实体运行得好,农民收益才能得到保障,一旦发生亏损,农民得不到分红。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只能转让不能退,如果公司倒闭,按照《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必须用现行所有财产清偿所有债务。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村民从入股的那天起,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已经转让了,就已经和公司一道承担风险。一旦公司倒闭,作为股东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永远地失去了”[7]。

3.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分配问题

在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实践中,“集体股份”不同程度地嵌入其中。保留集体股份的理由无外乎是办公开支、公益事业支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经费等。集体股份在合作股权设置中究竟占比多少国家无明文规定,一些地方设置比重较大,如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在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中集体股高达70%,设置集体股的决策不少也是在不透明、不民主的程序下作出的。集体股是否设置和比例大小对农民收益产生直接影响,如集体股权分红过大,农民仅得到微薄收益,虽然表面上农民看似从合作经营中获得稳定收益,甚至还能拿到劳动薪酬,收入加总勉强能够维持家庭生计,但实际上农民的实际收入与土地资产和劳动力投入后的应得收益可能远不匹配,假使农民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和劳动力投入其他经营项目,极有可能为此付出了高昂的机会成本。再有,集体股逐年分红后积攒下一块产权模糊的集体资产,其用途和使用效率也值得关注。

4.农户股份及收益权担保融资的实施障碍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实践由来已久,但时至目前,中国各地均未形成较为成熟的集体经济股份及收益权担保融资制度,全国许多省市虽然探索过农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融资模式,但真正意义上的集体经济股份及收益权质押融资模式还未有效开展,探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障碍:(1)认识障碍。银行、合作经济组织甚至农户本身对集体经济股份及收益权价值认识不足,政府缺乏相应的宣传和引导,导致集体经济股份及收益权在融资中的担保价值被忽略或不被认可。(2)技术性障碍。由于现实中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形式多样,加上许多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信息可信度不高,哪些类型的集体经济股份及收益权具有担保价值难以判断,且实际价值难以评估。(3)政策法规障碍。缺乏明确的支持集体经济股份及收益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法律规定,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及实施流程也不明确。(4)处置障碍。在集体经济股份及收益权质押融资后,如出现借款人违约,处置集体经济股份及收益权面临许多困难。只有克服以上障碍,集体经济股份及收益权担保融资才能真正实现。

5.配套服务的欠缺问题

在集体经济股份合作中,相关配套服务不到位,其改革的制度成效和农民的实际收益大打折扣。农地根据不同区位、地势、肥力等具有不同的级次和地租收益,农民以其技术和劳动力投入生产也有不同的薪酬标准,而这些标准没有公允的评估程序,其折价容易偏离正常的价值。在股份合作中,本身处于弱势谈判地位的农民利益可能因此而受到影响;农民以其土地作为股份投入合作经营后,其股份就成为了标准的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本身就应包括交易、抵押受益之权利,如相关交易登记平台不建立,农民的财产权利就固封在原始的投入产出状态里,股份合作改革附加效应极低;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从组建、成立到运作、收益分配等环节,其涉及主体、法律关系、运行制度等较为复杂,加之改革实践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地方政府应引导成立专门机构,对实际运行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维权服务,确保其合法、有序运行并富有成效。

五、完善中国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的对策建议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良性发展是农户股份及收益权价值形成的基础,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框架制度不变的前提下,结合国内外历史发展经验,加快进行着眼于提升其运行质量和成效的内外部制度完善,促进农户股份及收益权的价值凸显并增强农户的担保融资能力,进而对中国农村金融经济的改革和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1.强化农民的土地资产权能

当前,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民对土地相关权利的行使还十分被动,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运行成效有待提升。为改变这一局面,以强化农民土地资产权能为重点的制度革新势在必行。首先,法律应当赋予承包土地农民享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并且享有包括使用权继承、有偿转让、转包、入股、联合经营、抵押等权利在内的较充分的处置权[8],从而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成为一种具有实质意义的包括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和抵押权于一体的土地资产权。其次,建立完善的土地处置权配套制度。用法律或行政规章对处置权能的内涵、外延及操作性规范进行明确界定,既保证农民依法、合理、充分的搞活土地经营,又防止土地所有权、性质、用途失去控制,以利于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顺利、有效推进。再次,加强市场化、资本化配置土地经营权相关制度建设。强化土地作为社会生产要素功能,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鼓励土地经营权依法自由流通,实现社会资源的市场化有效配置,提升土地资本增值功能和经济效益。政策法规应允许农民以市场为导向,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将对土地的经营权利转化成股权化的资本形态,参与股份合作经营,让农民分享土地资产价值和增值收益。

2.农民利益的制度性保护

首先,应限制集体对土地的处置权力。当前中国法律只注重从面上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内容,忽略了对集体组织行使土地权利的界定,缺乏必要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在细化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同时,进一步对集体组织行使土地相关权利做出制度性完善。法律法规应对权力主体、权利范围、权利行使的原则及程序等进行界定,防止基层干部滥用职权,搞钱权交易,滋生腐败现象;在深入推进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中,要加强农民市场主体地位的制度保护,完善农民自由参与、退出规约,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注重在禁止集体组织私自处置土地、土地资源收益分配不公、强制调整农民土地、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有关法规还应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保值增值进行规范。其次,以法律形式固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为解决中国目前农地承包经营期限的时间约束,消除农民对政策不可预期的困惑,《农村土地承包法》应做出调整,取消承包经营期限,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化,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提供法律后盾,从而充分调动农民维护、利用土地的积极性。再次,进一步完善地籍、地权的确立和规范性管理工作。中国应在全国范围拿出农地确权的最后完成时间进度计划,让农民以户为单位拥有农地使用权证,有关法规还应将各种因素导致的农地调整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厘清国家农地制度和调整原则,保证土地权属和国家政策的稳定性,从而加强农民利益的产权制度保障并推动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有序实施。

3.建立健全农户股份及收益权担保融资制度

集体经济股份及收益权是极具价值潜力的融资担保品,如有效运用,对中国目前农业农户融资难题的解决意义深远。为此,中国应尽快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及收益权担保融资制度,包括以下方面:(1)立法完善。中国的《物权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应增加允许集体经济股份及收益权作为质押担保标的物的明确规定,国家有关部委或地方可出台类似《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及收益权质押担保实施条例》的规章,为集体经济股份及收益权担保融资提供法律支撑。(2)技术性支持措施。政府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各种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类指导,制定《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运营指引》,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提供真实、全面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财务信息,便于外界对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的类别、性质、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股权价值等方面做出准确的评价或评估。(3)政策支持措施。为顺利实施集体经济股份及收益权质押融资,各级地方政府应制定实施细则和办理流程,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对借款人违约后债权人处置集体经济股份及收益权做出政策性规定,出台支持集体经济股份及收益权质押融资财税补贴奖励政策。(4)金融协作措施。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提高或改变对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及收益权担保融资的认识,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及收益权担保融资办法》,对贷款对象、条件、流程等做出明确规定,便于农户申请融资。(5)社会协作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集体经济股份及收益权质押担保融资的认识,让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这一担保融资方式。

4.健全配套服务体系

第一,推行第三方独立评估制度。由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结合区位、地形地貌、土地肥力、市场地租价值等对农民入股土地经营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农民入股价值及股权分红的参照依据。农民以技术和劳动力投入的,评估机构也可评估出相应价值标准或发布作价原则,对农民投入产出价值进行市场化指导。第二,健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股权交易市场和托管、转让、抵押登记制度,让资产化的土地权利合理、有序地流转和利用,实现农民受益最大化。第三,推行涉及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相关主体审计制度。政府进行引导,由社会审计机构定时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的相关经营实体、专业合作社、合作企业、基层集体组织等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公开发布,对审计出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政府应督促处理和纠正,增强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的透明性、公平性和民主性。第四,建立维权组织和工作机制。为了切实维护参加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的农民合法权益,政府应引导成立公益性维权机构,对有关主体达成合作协议、参股、分配、经营管理等涉及的权利义务事项,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指导。法制部门可按实际事务多少,在合适的区域层级设立农地产权及经营仲裁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营中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完善相关机构和工作机制,为维权农民提供诉讼、执行便利。

参考文献:

1]徐红.美国农村合作社成长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集体经济,2008(13)

2]高学明.国外农业合作组织与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EB/OL].http://wwwcaaacn/show/newsarticlephp?ID=83300

3]秦红松.农业信用担保的国际经验及启示[N].光明日报,20130802

4]温信祥.日本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及启示[J].中国金融,2013(1)

5]王敬尧,李晓鹏.中国城乡统筹进程中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J].求是学刊,2012(6)

6]赵庆国.股份合作制掀起农村改革第三次浪潮[N].中国改革报,20070726

7]曾向荣.重庆农民土地入股新政来龙去脉[N].广州日报,20070729

8]王景新.用法律和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利——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立法和制度安排国际研讨会综述[J].开放研究,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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