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信访举报呈报结案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交办案件报结时,必备材料包括:
(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2)实名检举人和被调查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实名检举人或被调查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就附有承办机关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被调查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应有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和专项治理方案。 (4)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呈报结案时,应提供移送函和有关司法机关接收手续。交办后,承办机关发现司法机关已经对被检举控告问题立案侦查的,可以呈报结案,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详细说明。 法规依据:中共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中纪信通[2010]1号)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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