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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案件初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徐徐读书 2013-06-23
浅析当前案件初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加入时间:2012-10-29 12:02:00 来源:  访问量:601


 

作者黎继华 杨振益     

 

初核,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反映的党员或党组织违纪问题,在立案之前进行的初步核实。初核在案件检查工作中居于不可替代的地位。近年来,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初核的能力不断增强,成案率稳固上升,查办案件工作保持着健康良好的发展态势。2006年以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初核12098件,转立案4341件,成案率为35.9 %。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必须看到,当前初核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

 

    一、当前案件初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核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初核工作的开展。

 

    1.思想认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三个不足”。一是对初核在案件检查工作的地位认识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把初核工作作为案件检查工作的重要环节,甚至长期没有开展初核工作。二是对案件初核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认为初核浪费时间,无关紧要,过分依赖立案手段。三是对初核的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将初核作为立案调查前的一个必经程序。有的跳过初核阶段而直接进入立案调查阶段,有的立案前不报初核手续,办理立案手续的同时办理初核手续。

 

    2.能力素质不适应。主要表现为“三个不够”,一是思想素质不够优。少数办案人员政治意识和法纪意识不强,不能严格依纪依法进行案件初核,存在借初核之名为涉案对象或涉案单位“了难”,从中“做好人”甚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思想动机,导致初核走形式、走过场。二是业务素质不够高。一些纪检干部对法规不太熟悉,对办案工作不够专注,平时忙于其他事务较多,对办案业务学习不主动、办案水平不高。另一方面,办案培训效果不佳,培训时间短,培训内容浅,培训范围窄,培训形式单一,缺乏互动性、研讨性、实践性和横向的、异地的交流。三是保密安全意识不够强。一些初核案件由于保密工作做得不好,导致在初核中泄露了相关案情,案件调查流产。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不够强,安全防范措施不够到位,为被调查对象串供、隐匿销毁证据、打击报复举报人等埋下了伏笔。

 

    3.制度规定不完备。一是具体操作程序规定缺乏统一标准。目前,在办案实践中,从初核审批、调查谈话、书证物证提取、办案文书制作,调查笔录撰写、案件处理等方面标准不统一,导致初核工作随意性较大。二是对初核结果处理的规定缺乏严格规定。导致一些基层纪检组织对经初核查实的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偏轻,许多情况下以批评教育、警示训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方式予以了结,对一些本应能够成案的问题没有立案查处。

 

    4.案源渠道不畅通。主要表现为“三个较难”。一是通过信访渠道获取有价值案件线索较难。从近年来信访举报情况来看,反映个人诉求的信访举报增多、涉法涉诉信访举报增多,真正反映违纪违法问题的有价值索案件线索不多。同时,一些群众不明事情真相,反映问题道听途说,没有掌握到第一手资料,所举报的问题浮于表面,没有实质性内容。这些案件线索价值不大,可查性不强。二是通过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获取有价值案件线索较难。与公检法、审计、税务、工商等执法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不够畅通,这些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不能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造成案源线索流失。三是通过新闻媒体其他渠道发现的案件线索较难。比如,通过新闻媒体揭露的典型事例,往往以公开曝光的方式处理,作为违纪线索利用的较少。

 

    5.手段方式不灵活。一是不能灵活运用调查取证手段。目前,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初核手段主要包括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及情况等手段。办案实践中,这些手段往往得不到灵活应用。二是不能充分运用协作手段。

 

    6.初核效果不理想。主要表现为“三个容易”:一是容易暴露调查意图。在初核过程中,必须全面收集违纪证据,但这可能会走漏风声,使被调查对象有所察觉,给违纪者开展反调查活动提供时机。二是容易出现方向偏差。目前的办案制度对初核的规定较为原则,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发挥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但同时也可能导致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调查方向把握不准,甚至可能作出错误的判断,导致案件不能迅速突破。三是容易影响整体效果。在对一些案件线索特别是对行受贿案件线索进行初核时,往往侧重核查容易突破的关键线索,掌握了可以成案的少数违纪事实的部分证据,就急忙结束初核程序,对其他线索的核查不深入,甚至为了突破一个重点线索放弃其他线索的核查。导致当进入立案程序之后,其他可以成案的违纪事实得不到印证,不能继续推进调查工作,使本可以全面突破的案子难以继续推进。以上因素,导致案件成案率较低,初核整体效果不理想。

 

    二、加强初核工作的建议

    1.提高认识,强化初核先行意识。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查办大要案仍然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首要对策就要强化初核工作。做好了初核工作,就能为正面接触奠定基础。因此,办案人员要牢固树立初核是立案必经环节的理念,严格按程序做好每个案件的初核工作,切实杜绝和防止直接越过初核程序立案的现象,通过初核为查办案件获取第一手证据,做好查办案件工作的“开篇”文章。

 

    2.强化学习,提升办案能力水平。提高初核工作能力和水平,关键在于强化学习。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办案人员业务学习的基本内容和规定书目,在纪检监察网站上开通业务学习培训平台,认真开展网络培训和自学,对办案人员学习和接受培训的时间提出严格要求,每年组织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办案资格证书每年进行一次年检,督促办案人员持之以恒地学习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执纪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加强干部交流,多引进一些懂法律、经济、财会、审计等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到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充实到办案第一线,提升办案队伍的整体水平。

 

    3.完善制度,严格初核工作要求。一要完善规范办案程序方面的制度。完善从初核的申报审批、线索排查、调查取证到文书制作、结案处理的一整套程序和规定,确保初核有章可循。统一初核文书格式,减少办案文书的随意性。二要完善初核案件结案审核把关制度。初核案件的结案程序,明确规定初核案件初核结束后,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对承办部门的结案处理意见审核把关,提交有关会议审定,确保初核案件办理质量。三要完善初核案件线索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职致使初核结果与客观事实出入较大、歪曲事实真相的,追究办案人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此促进办案人员认真履行初核职责,提高案件线索初核质量。四要完善初核案件办理质量评查制度。上级纪检组织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纪检组织初核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评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使初核案件的办理质量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4.拓宽渠道,全面收集案件线索。强化初核工作,当前要下大力气解决案源少、案件线索揭露难这个难题。首先,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的分析、核查,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充分提高群众举报腐败行为的积极性;其次,要主动出击挖线索、辟案源,做好信息基础性工作。要充分利用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涉及面广、网络健全的优势,从执法监察、专项检查、纠风治理等工作中发现线索。要进一步加强同其他执法、执纪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的联系、沟通,改变过去那种“案后联系多,案前联系少;调查阶段联系多,初核阶段联系少”的状况,做到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互通信息。再次,还要善于通过网络舆情监控、财务清理等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方式来获取案件线索。

 

     5.强化措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一是要加强线索管理。实行线索专控制度,严格控制知情面。无论是举报的材料,还是在案件查办的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都必须严格保密,缩小知情人的范围。二从初核方式来讲,初核应在初核对象毫无知觉的情况下寻找搜集证据,以求迅速突破案件。初核时,一定要注意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避免采取违规手段。三是加强安全防范。结合中央纪委有关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规定,研究制定有效管用的安全保防范工作制度,强化办案和案管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有效防止涉案人员串供、销毁隐匿证据、逃避调查等现象的发生,并切实维护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

 

    6.改进方式,提高初核成案率。提高初核成案率,要抓住“一条主线”,唱好“三部曲”,即抓住“获取违法违纪证据”这条主线,进行分析推理、制定摸查计划并获取初步证据。一是要认真分析推理,筛选有用线索。案件线索是否“有用”,关键看是否具备“三性”,即可查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可查性,主要看被调查人是否具备权力寻租的条件、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经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行为的可能性及行为性质、是否实施了钱权交易,常见的可查性较强的线索主要有署名举报、同案人检举、钱物经手人检举、被调查对象自首、司法及审计等职能部门移送、扩线发现和涉及重点领域的线索。准确性,主要看被调查对象的职务违纪行为与作案时间之间存在关联,涉嫌违法违纪的时间、手段、方法、数额等问题有一定指向。客观性,主要看线索本身反映的问题和违纪事实内容明确、事实清楚、符合客观实际,而不是捕风捉影、无中生有或不切实际的主观臆想。二是要制订摸查计划,科学安排进程。要根据违纪行为所涉及的行业、单位和有关人员确定初核范围;要根据被调查对象的个性特点、心理特征、作案手段等,制订详细合理的摸查计划,明确摸查任务、步骤、方法和手段及人员组织安排等。首先,要将反映有关被调查人的问题列举出来,明确主次关系;其次,要确定对有关问题或关系人进行接触或调查的顺序、方法和措施;第三,要明确摸查的人员分工,落实职责,合理分配办案力量,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使摸查工作做到分工协调,整体推进。三是开展针对摸查,获取初步证据。要区分不同情况的线索,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获取证据。对举报内容较为明确,可查性强而被调查人未察觉的线索,要把握时机,以快制胜。对内容明确,但已多次举报、被调查人有所防范的线索,要不循常规,攻其不备。对举报内容模糊,取证对象不明确的线索,要隐蔽意图,顺藤摸瓜。对以案带案所带来的线索,要严控知情范围,迅速出击。四是要找准关键部门,成功突破案件。办案如同行军打仗,是智慧和勇气的较量,选准突破口,才能事半功倍。选择突破口应注意“三要素”:一要找薄弱环节,也就是事实比较清楚、情节比较具体、可查性较强、相对容易突破的问题或人物;二要有因果联系,也就是查清这件事必然连带到违法违纪问题,抓住这个人必然牵涉到下一步要查的人;三要有震慑力度,要抓住应予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的要害问题,提高初核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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