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修订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修订 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 一、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处理。 二、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三、营业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四、契税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五、印花税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不征或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不征或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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