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的回避,按以下原则决定:
(1)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其中,普通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案件检查部门或者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调查组负责人、案件检查负责人和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 (2)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决定。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5月1日施行)第50条、第50条;《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第36条;《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1991年11月22日,监察部第1号令)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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