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分中,各直辖市、省、自治区的行政区划简表是根据二〇〇五年底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资料汇编的。 二、在各直辖市、省、自治区的行政区划简表中,凡列第一位的行政区域,均为上级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的驻地。 三、在各直辖市、省、自治区的行政区划简表中,地级市下列的县级市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地级市代管。 四、本部分中所列的邮政编码为各级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驻地的邮政编码。 五、本部分中所列各直辖市、省、自治区的总人口数为2004年度公安部的统计数据,其中在2005年度行政区域发生变化的区、县、市的人口数字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 六、本部分中所列县以上行政区域陆地面积数据由各地提供,仅供参考。 七、因时间和人力不足,部分内容存在输入错误,敬请注意。如果您发现错误,请与我们联系,以便及时更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