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企业会计制度》下的“递延税款”科目和“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但却并未给出新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部分的科目介绍中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鉴于此,企业接受资产捐赠时,可借记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若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时,可借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收益”科目。企业于各期期末,按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延收益部分,借记“递延收益——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根据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捐赠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一般纳税人接受存货捐赠时的会计核算。 例:东方公司接受昌河公司捐赠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价款为40000元,价税合计共计46800元。税务部门核定,将46800元列作当期纳税所得。东方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材料采购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46800 46800元计入利润总额,构成当期纳税所得,进而可同其他纳税所得一起计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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