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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能让重大事项决定权旁置不用

 指间飞歌 2014-09-11

绝不能让重大事项决定权旁置不用

2014年09月10日 23:21:55
来源:求是网     作者:熊正良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实现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体现。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重要任务之一。然而在现实中不容忽视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被旁置不用的现象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阻碍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解决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旁置不用的问题,是新形势下地方人大工作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充分认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意义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做任何一件事情,必须要有足够的思想认识,思想认识上不去,就不会有积极做事的主动行动。解决重大事项决定权旁置不用的现象,同样需要解决和提高思想认识,在思想上充分认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意义,进而为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从国家权力的运行载体来看,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贯彻党的主张的重要途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基本方式,党的主张将更多地甚至主要地通过法律的形式转变为国家意志。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经过法定程序,将党对国家事务的决策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以利于国家机关的执行。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从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来看,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权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对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是人民群众自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和具体实践,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最重要、最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权力。

    从人大职权的权力体系来看,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大实施监督权互为支撑。决定权与监督权、任免权一起共同构成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体系。一方面,人大监督的具体内容往往要根据决定权确定,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后,“一府两院”执行得如何,效果如何,通过行使监督权就能了解掌握情况,保证决议、决定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通过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更有力地予以推动。此外,监督法中也有涉及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些规定,更加说明了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监督权的重要性。

    二、认真分析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现实状况

    事实上,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而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方面,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开展了一些探索和实践。但是,由于政治体制机制、民主意识以及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等因素影响,重大事项决定权基本上仍处在旁置不用的状态。究其原因,除认识不到位外,主要还有三点:

    权力运行机制不规范是其一。长期以来,地方重大事项基本上是党委决策、政府执行,或党政共同决策、政府执行的权力运行模式。一些本应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常常只由同级党委或政府决定就实施,以致把国家权力撇在一边,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形同虚设。推动民主政治更好发展,紧紧抓住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主要民主渠道,真正走上“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法治轨道,还需要不断探索和改革。

    重大事项界定不清晰是其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没有具体规定重大事件的范围、启动讨论的程序、决定约束力的大小、行使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律与政治责任等,缺乏操作细则,在实践中不便于把握。现在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已制定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大多较为宽泛,尺度不一,在操作中也难以把握。

    人大自身建设不适应是其三。具体表现为“三个担心”,一是担心争权,担心如果人大在决定重大事项上太主动,是与党委政府争权;二是担心越权,一般是“一府两院”不主动提请就不作决定;三是担心用不好权,重大事项的决定要建立在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特别是一些相对专业的问题,人大人手少,专业力量薄弱,难以在短时间内作出科学合理的决议决定。

    三、严格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人大制度建设摆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要抓住这个机遇,以改革的精神,与时俱进,有效解决重大事项决定权旁置不用的现象,使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尽快实现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

    一要增强权力意识,更加主动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神圣的、最根本的权力,与监督权、任免权一起构成人大的基础权力。必须强化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消除思想上的顾虑和认识上的误区,把这一民主权力落到实处,依法对属于本行政区域根本的、长远的、全局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树立人大应有的权威。

    二要增强创新意识,更加科学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首先,科学处理“三权”关系。即党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政府执行权之间的关系。注重顶层设计,使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有效对接到党委决策、政府执行机制中。党委作出重大决策前,善于听取人大的意见,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更好地推动权力体系的高效运行,促进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其次,科学界定决定范围。重大事项不是固定不变的,其范围和内容在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不同时期也不一样。因此,行使决定权,关键在选题,必须与时俱进。在实践中,要本着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引领新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和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大胆探索,开拓创新,抓紧修正完善现行规定,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及时梳理、科学界定、规范重大事项决定的范围。主要突出“三个重大”:一是重大变更,如区划调整、规划修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标以及财政预算调整等;二是重大政策,如教育、城建、环保、医疗、就业、养老等方面的重大民生政策;三是重大项目,如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有较大影响的重要项目,重大政府性投资等。第三,科学把握决定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就是从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角度来确定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二是全局性原则。坚持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来确定重大事项,着重对一些根本的、长远的、重大的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并由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三是人民性原则。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强烈要求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列为重大事项范围,适时作出决议决定。四是可行性原则。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出发,作出的决议决定要符合本地实际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有利于解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出的目标措施要切实可行,要便于监督落实。

    三要增强责任意识,更加有为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既要解放思想、敢作善为,又要合理规范、务实作为,人大同志的能力水平,必须与担负的使命和职权相适应。一是善于学习、提升素质。在提升个体素质的同时,注重群体结构优化。二是善于创新、大胆实践。使权力行使依法规范有效,符合实际,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三是善于执行、狠抓督办。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的决议决定督办制度,把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结合起来,强化决定决议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保证决议决定的落实,维护决议决定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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