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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我见 【纪念征文】

 老樟xy67896789 2014-09-29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我见
我与人大同成长
全面深化改革 人大责无旁贷
抓好落实见真情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我见


 

□樊太明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多年来,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做了许多研究和探索,但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行使好、落实好最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性质的核心权力——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新形势下人大工作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现象

当前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上出现一些尴尬局面,笔者认为,主要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履行程序多,实质监督少;被动例行多,主动行使少;抽象空谈多,具体指向少;会议审议讨论多,会后跟踪落实少。具体表象:一是一些应该由人大常委会审查决定的重大事项,没有报人大常委会审查决定。二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特别是一些重大建设项目,未经人大及常委会审议决定就予以实施。三是一些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底气不足,顾虑重重,造成了权力的虚化和搁置。四是一些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临时动议多,缺乏计划性,致使调查论证不深入,审议讨论不充分,作出的决议决定质量不高。五是一些人大对重大事项“作而不观其效,决而不问其果”,让决议决定成了“白条”。

二、原因

笔者认为,存在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虽有法律规定,但仍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人大表决”的权力运行模式由来已久,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是束之高阁,就是无奈滥为。二是范围界定不明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重大事项虽作出了规定、列举了事项,但过于原则和笼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哪些属于重大事项难以把握。三是工作机制不健全。在我国政治体制框架内,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权力运行机制,在目前还没有很好地健全和完善。对于一些重大事项,往往采取党委决策、政府执行,或是党委政府联合决策、联合发文的方式推进,忽视了人大法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四是自身条件不适应。兼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受工作精力和自身利益制约,行使决定权往往心存疑虑,适可而止。专职委员在人大机关普遍存在进得来、出不去、交流慢的工作格局,致使知识结构和专业素养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影响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质量。

三、对策

针对当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面临的困惑,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破解。

一、提高认知水平,强化人大意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这为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减少和避免决策失误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认知水平,牢固树立人大意识,积极支持人大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使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更好地代表人民管理地方事务,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科学把握原则,正确界定范围。科学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是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前提。“重大事项”是一个动态的法律概念,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和时限性。同一件事,因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人们会有不同的判定。因此,确定重大事项要本着立足合法性、把握根本性、注重可行性、彰显人民性的原则。凡是应列入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宪法法律明确规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迫切期盼、政府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重大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虽不能事无巨细的样样都决,也不能越俎代庖的事事都议。但在确定重大事项时,只要是政府工作的难点、群众反映的热点,就应当由人大说了算。

三、正确处理关系,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和规避监督天生就是一种博弈,党委、人大、政府如何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考验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智慧。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上,要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必须理顺党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政府执行权三者的关系,既要服从和尊重党委决策权,又要支持和监督政府执行权。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及时将党的主张,通过决议决定变成国家意志。主动加强同政府的联系,规范重大事项提请报告程序,对法律规定应当由人大决定的事项,应理直气壮地督促政府提请审议,并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审议讨论、依法进行表决,从而使人大的决定事项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区域实际、符合群众意愿,防止和避免了决议决定的随意性,规避和减少了决策失误。

四、创新工作机制,着力增强实效。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一旦作出,即具法律效力,“一府两院”必须不折不扣地实施。要实现人大决议决定的法律效果,必须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专家咨询、审议讨论、社会公布、督办反馈、检查评估的工作机制,切实予以保障。人大作为监督的主体,要善于发挥内因的主导作用,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业务能力,激发内部活力,广泛吸纳社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和支持人大监督,共同促进决议决定的落实。对决议决定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要大胆运用询问、质询、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顺利实施。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集中体现,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权力的一把“利剑”。如何让这把“利剑”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民生改善、实现社会和谐中显露锋芒,需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求索,积累经验,依法规范。(2014.09.29信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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