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主席和副主席需经选举方可为主席团成员 一些地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会议时,将主席、副主席列入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进行选举。笔者认为,人大主席、副主席虽明确为主席团成员,为严格依法办事,仍需经大会选举这一法定程序进行确认。 法律对主席团产生的规定是明确的。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此可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是选举产生的,不是通过任命或其他方式产生的。至于下文规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应理解为“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的提名人选”,这样更准确,更切合实际。如果照搬照套法律条文,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经代表选举直接定为主席团成员,这和任命或内定有何差别?而且会出现前后矛盾,逻辑关系不对应,实践上也不具可操作性。法律条款毕竟需要一个完善的过程,这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最终由立法机关做出裁断。 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应权责相等。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由主席团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见,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大会期间任何特权,他们和其他主席团成员同权同责,共同主持本次大会,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每次会议时,确定需要通过选举产生的主席团成员数,应包含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内,不应该使其特殊化,应和其他主席团成员同等对待。 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列为主席团成员候选人。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每届第一次会议时,上届人大主席、副主席因为任期届满,会出现调离、辞职或重新选举的情况,新一届人大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根据工作需要,在取得本级人大代表资格后,可以列入新一届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进行选举。另外,对于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届中职务发生变动的情况,包括罢免、辞去代表职务,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那么,其主席团成员职务也相应被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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