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年以来,全国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案件达上万起之多,大案要案层出不穷。事实上,还未被发现或查处的违法犯罪行为案件数量远远要大于进入公众视野案件的数量,拿笔者所熟悉的企业来说,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企业存在虚取发票的行为。而最令人感到危机的是,大多数企业主、财务人员和增值税发票的经办人员是明知其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但面对现实身处的经营和竞争环境,大家总能给自己找到借口虚取发票,间接为虚开发票的违发犯罪行为提供了市场。 其中,占全国税收总量50%的增值税已经成为犯罪率最高的税种,尽管税务局不断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科技管理水平,法律上也不断完善相关法案并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更有一个又一个的明星企业和明星企业家倒在这里,但此类违法行为一直没有出现实质性地良性变化。随着“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不断推进,增值税的适用群体不断扩大,无数的专家学者不约而同地对增值税虚开虚取有了更大的担忧。 一、虚开虚取的动因 增值税发票虚取的根本原因无外乎“利益”二字,供方有来源,大量企业有进项多余,需方有市场,大量暴利企业需要“筹划”额外成本和费用来偷逃巨额流转税和所得税,攫取更大利润,从外部环境上讲,二十年来长期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运行,也是客观上的一个主要原因。 (一)虚开原因 1.增值税发票自身的特性就是没有面额的“货币”,17%的抵扣率与违法者实际销售价2-10个点的价格差异,很顺利地成为违法者手中的商品,并且可以产生巨额违法利润; 2.相当一部分行业由于行业环境恶化,帐面产生大量“进项税”沉淀,相当一部分行业的产品销售面对的客户是有相当比例不开票销售,在企业隐瞒部分销售收入的同时,也产生了相当数量的“进项税”,还有一些企业由于在增值税内部管理的历史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到位产生了大额进项税沉淀,(笔者曾了解过某家钢贸企业,2011年销售总额8亿元,可2012年5月末预付款余额3亿元,实际月末进项发票已到但发票不去认证抵扣的金额高达2.5亿,内含进项税3600万元,这些进项税沉淀按目前钢贸行业的利润水平和其本身的销售能力测算,需要25年以上才能消化!)沉淀留底的进项发票为违法者提供了原始“商品”来源; 3.很多行业销售“开票价”与“不开票价”普遍存在,销售企业作为个体无法与不健康的市场进行对抗,被迫屈服,例如钢贸行业普遍存在不开票价以低于正常销售价5-6点的方式卖货给某些自然人客户,然后在一定时期后应买方要求开税票给另一个一般纳税人,典型的卖货给甲方,开票给乙方的虚开发票行为。 4.为走私产品进入市场披上合法外衣,有些企业混合销售正常渠道的产品和走私渠道的产品,由于走私产品进货时无法取得正规增值税进项发票,只能在销售环节采取张冠李戴的方式将走私产品合法地销售给消费者。 (二)虚取原因 1.暴利企业为了偷逃流转税和所得税,非法获取增值税发票抵扣。 2.企业简单为了在采购价格上取得优势,在采购渠道上或方式上做了妥协,以降低5-10%的采购价为代价进行采购,但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从其他非法途径以低于5-10%的代价购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个人所得税政策跟不上经济发展和个人经济收入增长的脚步,很多民营企业或多或少地在企业内部执行所谓的“个税筹划”,较普遍的薪酬费用化,其内容又以汽油费和一些消费类电子产品为多,其中不乏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也都进行了抵扣,一定程度上帮助员工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同时也同时降低了企业流转税。 4.为了行业内普遍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提供合法外衣,特殊行业商业贿赂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企业无法取得开支的合法做帐凭据,只得四处筹划挖掘,其中不乏有以虚购商品进行套现,同时还抵扣了进项发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贿赂成本。 5.企业整体集团由于同时存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主体税种的经营实体,由于营业税为主体的公司对取得增值税发票只有企业所得税的抵扣意义而没有流转税的抵扣价值,集团中心税务筹划会将营业税实体的一部分物资采购转移到增值税实体企业中,这样会做到集团整体税务成本最小化。以集团为标的只是成本费用在内部调剂,但从法律实体上讲,其实质仍然是虚开虚取的一种形式。 二、虚开虚取的特征 当前虚开增值税案件的新特征表现为“三化”,即:主体复杂化、手段隐蔽化和方法多样化。 (一)主体复杂化 由于国家采取电脑开票等管控措施,以往那些专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成立公司实施犯罪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各行业几十年下来不平衡发展现实,以及随“营改增”的范围不断的扩大和深入,大量的正常经营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参与到虚开主体中,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行为。 (二)手段隐蔽化 较以往的直接开票给对方的“直度”方式而言,现在的虚开行为采取了卖甲开乙的方法,开票方将货卖给甲方(自然人),发票开给乙方(一般纳税人),开票方并不伪造出库单,确实有货物交易,而资金由甲方扣除差价打入介绍人的账户内,再转给受票方,流转环节增多,隐蔽性更强。 (三)方法多样化 采取“大头小尾”、“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只卖不开、多卖少开”等方法实施的虚开行为,令人防不胜防。 三、虚开虚取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的原因分析 虽然国家从立法、执法和普法宣传和稽查力度方面不断在加大力度,但违反犯罪现象仍然未能得以有效遏制,笔者分析主要有以下方面原因: (一)外部环境影响 国家不断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和个体户的发展,大环境逐渐宽松,让一些公司企业和个体户误认为现在有机可乘,遂大肆虚开虚取增值税发票。 (二)广大涉税工作者法律意识淡泊 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经营人员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强,“法不责重”的意识根深蒂固,认为外面很多人可以那么做,而且目前也没事,所以我也可以这么做,而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的地位我们国家环境下是无法真正做到独立性的,只要老板认可,一般不会和企业现实存在的经营行为对抗,甚至少数财会人员还会为企业的违法行为出谋划策,以使违法行为更隐蔽更安全,与国家税务人员斗智斗勇。 (三)税务稽查技术难大 全国七八十万的税务工作人员,面对1400万的会计从业人员,再加上“涉税工作者”的概念范围数倍于1400万的会计从业人员,首先在人数上就远远处于劣势,其次各个行业的经营模式、商业特点、会计核算上本就气象万千,再加上会计核算本身就具有相当大的灵活,如果不对行业有极深的了解,不对会计核算手法有极深的了解,没有很详细的举报线索或企业违法行为产生的数据只要不是太离谱,要做到百分百的违法必纠在目前的现状来看,几乎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四)税务稽查的责任心不强 经历过税务稽查的很大企业财务人员或者有过这样的体会,稽查人员来查帐,经常是查到一些问题,看看工作时间也差不多了,就收场了,好象只要查到了问题就可以交差了,而有些老谋深算的会计人员经常会有意放点瑕疵且无伤筋骨的问题在表面上,而真正问题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就隐藏得较好。从历史上很多大案要案我们会质疑这么一个问题,这么大的违法行为,为何违法者能持续这么长时间才被发现? (五)打击力度较小 虽然从不断曝光的税收违法案件来看,大案要案屡见不鲜,但从我国极为庞大的涉税主体数量来看,比重还是很小的,未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从数量上来讲还会远远高与被查实处理的数量。近年来,地方经济受金融危机影响,发展缓慢,尤其是各类的专业市场直接处在流通关口,有的地方为保护其利益,在查处虚开增值税行为时,往往有自己的“小算盘”。 四、有效遏制虚开虚取违法行为的对策 针对当前虚开虚取增值税违法行为的新特点,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点抓起,积极进行应对。 (一)加大力度进行普法宣传 1.公司企业特别是民营公司企业的高管以及企业财税工作人员要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风险普法教育,企业内部业务经营人员的涉税人员至少也要由企业内部组织内部税务风险教育,这件事要当成一个大项目来落实。 2.在公共场合加大力度设置公益广告,不断将我们身边出现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负面案例展示在大众眼下,冲击公民的视觉,警示那些可能不知不觉间离违法很近的人们,尽快迷途知返,将罪源杀死在萌芽状态。 (二)提高公民举报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1.首先违法举报制度本是一项很好的制度,只是相关法条大多数公民还不了解,大家对举报的应用很多不是基于正义感,而是成为打击反复的一种手段,因此很有必要做好相关法条的完善和宣传。 2.如何保护举报者的信息及人身安全,以及真正能落到实处,需要有措施有方法,并且要让公民觉得的确安全有保障,所以相关政策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细致。 3.举报的奖励措施要让人感觉动力,并且感到奖励可预期有把握。 4.举报制度相关法规的完善并宣传推广,一方面大大会增加违法行为的查处线索,另一方面会让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加大风险,很大程度在源头上如在企业的内容管理制度上会杀死罪恶萌芽,企业的老板尤其会更加重视,今天这个会计是企业员工,为了饭碗或许会屈从,操作一些不法的行为,明天这个会计不爽了,离职了,很可能就成为企业安全的定时炸弹,所以还是简单一点,“违法的事千万不能干!”。 (三)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1.我国的税收法律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学科,法规多、区域特点强、专业性强,而且新的税收政策法规也在源源不断产生,因此很多企业违法是在懵懂中违法,我们国家真的要向某些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务部门学习,税务管理要加大力度在服务管理上下功夫。平时税务人员多到企业走走看看,不是去做查违法的事,而是去做帮助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2.税务工作人员的人数相对与数十倍甚至上百倍的管理对象,如何做到真正的服务,是对税务工作者的重要课题,优秀的人才或许难以复制,但好的工作方法工作流程是可以复制的,在广大企业眼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机械式的工作时间,和企业市场化生存环境完全是两个天地,什么时候税企关系会有质的变化呢,什么时候税务专管员会成为企业税收风险安全的代名词呢? (四)探讨改革税务征管和稽查管理的模式 假如真的有一天,企业的税务专管员真正成了企业税务问题的安全顾问,那么税务稽查应该更加独立于税务征管部门,甚至很有必要跨地区执行稽查任务。A区的税务征管和服务工作做得很好,不需要A区征了多少税来证明,B区的稽查去检查,查出问题多,说明A区服务管理还有改善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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