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在凤凰网看到一篇《当今中国45 个愚蠢现象》的“文章”,我评论: 我国宪法总钢第四条就明文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你文章也引用说“法院检察院要为语言不通的诉讼人当翻译”,“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一般说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相对于多数民族文语言文字会处于劣势地位,国家若不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保护少数民族运用自己文语言文字的权利,他们的语言文字就很容易受到多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伤害。 这么浅显的道理多不懂,还发什么“不可思议”的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