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莲为夫伸冤十年血泪史!!我夫(张自 坤)是云南建工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人。于2001年7月30日在工地受重伤,曾在禄丰县人民医院做第一次手术,共住院38天被强迫出院。出院后病情加 重,接着入住在昆明43医院巩固治疗,共住院67天,在未愈的情况下逼签字,停费逼出院。2002年4月8日在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做因工导致的第二次 手术,共住院21天停费用被出院。后出院公司临时做出一个处理,安排在公司休养,出院第二个月初就被公司要求鉴定。在2002年12月13日经省劳动鉴定 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后来张自坤的伤情一直没有稳定,伤势不断变化而恶化,我多次向公司哀求,乞讨,终于去昆明医学院附一院复查,在2003年4月9日 诊断脑外伤后中度智力功能障碍。在2003年4月14日诊断为脑外伤导致耳聋,左眼鼻侧上方视野缺损,双眼视力下降。脑外伤后引起癫痫大发作,公司不同意 住院治疗,说先用药物治疗,说一院里的日子不好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定为伤残情况发生变 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我多次向公司申请复查鉴定,公司都不配合,公司骗我等着。鉴定费要我出,再等着,相关的领导出差没在,再等着,等张自坤的 伤情恶化到一定程度再说。公司不配合我们就只有等着。在等的过程中我丈夫的病情不断加重恶化,失控到掐自己的孩子。没有办法,为了孩子的安全,所以于 2004年6月15日下午向公司请假,也是工伤事故发生到今的第一次假,把我夫交给公司的相关重要领导经理徐宝荣。其中2004年6月8日我夫伤病发作, 被公司弄到自己的办公室的小医务室打针,后又背出来送到云南省工人医院也就是建工医院,我夫在医院已经休克,然后转到昆明医学院附二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在老家,2004年6月19日早上得知我夫住院,返回来我夫以停在停尸房了。 这突然地打击,使我整个人都崩溃了;公司就跟我婆婆和她请来的 村委会弄出一个协议,当时我婆婆骂我的亲人不让上来,因多种原因,我身边的亲人只有妈妈在,当时在学府路的一个招待所里,我在床上哭。公司的领导进来对我 说,这不存在什么,是他们自己要跟公司交手续,不会生效的,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脑子一片空白。公司把要签的内容折起来,用手指指着让我在他们指定的地方 签字。我自己也搞不清签了多少名,就这样简单顺利的完成了他们受贿行贿共同阴谋与卑鄙无耻的手段。这一切的形成我全不知所以。大家看看这张荒唐的协议: ![]() 荒唐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简直就是笑话。 我夫在岗时的工资是1300元,在治疗的过程中我收到过一分完整的工资(也就是一次1300元)以后一直到死公司都是支付的600元工伤工资。公司承诺 待我夫工伤程序完成后做个全面的支付,再一起补给我们。这就是协议里大家看到的600元标准来历。这就是公司强行制定的赔偿标准。这个协议没有任何的法律 依据,法院却没有正确追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第二条:我是第一顺序,婚姻法申请人也是第一顺序,户口本申诉人是户主,从没有 跟我协商过,哪来的协议啊,请法院解释;这是不是一种故意的《侵权责任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难道不符 合你省法院.省检察院追责吗? 我就是这样一个白痴,公司解决娃娃平均每天一元钱养到十八岁,公司还说是跟我协商一致达成的。这种协议还用得着 协商吗?你对着我你敢说吗?你说的出口吗?你敢发誓吗?你会招报应的。最重要的是法院指认我签的名,要是这样这就是国家的葫芦案啊!最重要的是往国家政策 上符合哪条文件?哪条法的规定?所以说我被诈骗签的这个《协议》已超越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特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 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2002年11月1日以后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的,适用本规定。 《关于张自坤同志死亡善后处理的协议》是2004年6月30日被诈骗,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订立的。已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2002年11月1日以后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的,应正确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我被诈骗订立这个《协议》应正确使用本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一)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项:在订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 诈.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所以相关领导部门应正确支持受损害方变更。所以法院应正确支持我变更协议。 根据《工伤保险》第六十四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 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执行。和云政发【2003】185号的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二十四:”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张 自坤没完成工伤认定,应正确使用《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其中伤残该赔,张自坤去世后,公司也做了伤残赔偿事实。只 是伤残赔偿的标准是公司暂时发给张自坤的工伤工资,就成了公司自己定的伤残标准600元,公司眼里已没有法的存在。知法,违法,犯法,从伤残赔偿公司已使 用了《工伤保险条例》赔偿。你不觉的这是最牛的协议,更是胆大枉法的协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一)项: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 工资;(二)项: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或伤残就业补助金。张自坤在2002年12月13日伤残鉴定八级 结果已出。在这个时候,公司没有一次性补助,张自坤也没有上班。这足够证明也足够说明张自坤是在停工留薪期间,伤情一直没有稳定,伤势不断变化恶化。而是 到张自坤死亡以后,公司才补给张自坤的八级伤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八级伤残真是张自坤 的工伤事故病情恶化的事实伤残吗?只是轻度的八级伤残,怎么会重到死亡,是公司不要脸,赖账,不配合我做复查鉴定耍赖的八级伤残,更不要脸的是公司把本该 承担的责任义务抛给我个弱女子。我为公司已承担了公司的责任。可张自坤的工伤工资在哪里?张自坤因工导致的第一次手术到死亡前的生活费,护理费又在哪里? 我为了张自坤的病,付出家里的所有积蓄,还欠债,最重要的是张自坤命都搭上,最重要的是义务责任还在,他有幼儿,幼女,有妻。 这样对张自坤公 平吗?对他的亲属公平吗?合理合法吗?法——是什么?难道这些不是法吗?国家规定对党的每个儿女都是一样的,这就是所谓的一样吗?在法的面前人人都是公平 的,这就是所谓的公平吗?难道就因为公司有权有势想怎样就怎样,真的变假的,假的变真的,有理变无理,哪里才是老百姓讲理的地方啊? 协议我是被诈骗签的是事实,被签协议以后,我清醒以后,找到公司面对面对质理论。因为协议是公司诈骗我签的,因为公司给付我费用远远低于国家标准,所以双方又在我被诈骗签的那个《协议》的基础上,又一次隆重的再次协商,有司法的证明,再次协商不成才走到法律程序。 公司把我告上法院确认协议合法有效,我的反诉就是变更协议,当我上诉到中院时,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并做了终审裁定,观点给了是应该的,不要争议协议是否 合法有效,差额部分可以另案起诉,我主张的权利还是变更协议,可重审时,五华区法院以维持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定观点结果,我还是没有放弃,我又上诉到中级法 院,当中级法院讲上诉没用,终审裁定已明确,上诉是自己给自己延长时间,最后还是同样结果。在这样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我只有撤诉,按照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上 的观点结果去另案主张,后经五华区法院主张被驳回,又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又维持五华区法院的观点,五华区法院的观点结果是协议有效,不能支持我另案 主张。所以中级法院就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作了两个相互矛盾的法律文书。我的后一个生效法律文书即(2007)昆民三终字第1136号不服,请求撤销此 判决书再审。 云南省高级法院立案的(2011)云高民督字第45号,其中一次2011年10月25日在省高院一次接待中,审查厅长讲协议有 效。现往法律程序怎么走,讲当初变更协议还好点,在这里所以建议我不要再去咨询律师了。咨询律师有何用。法官与法官的观点都不同,我已被搞糊涂了,就算省 高院庭长讲的观点是正确的,可当初我拼死拼活要变更协议,经过中级法院九次法官上上下下慎重审理,法院制作九个结果。我是个农民,孤儿寡母弱女跟着折腾。 我从未埋怨过任何一个法官,我就是埋怨我自己,自责自己,是我自己的白痴给国家增添了麻烦,给法官增加了工作分量,我就是这样自己骗着自己来安慰自己的。 可中级法院的观点结果为什么要那样?他们可是法官啊!难道还不知道正确答案吗?为什么法官这也会说,那也会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 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六条(一)项,(二)项规定。所以说省高院庭长讲的是正确的观点。今天造成的责任损失全部有中级法院付全责,没有理由还让我受害 者来承担。我承担不起,国家没规定出现问题就要由受害者来承担责任。我丈夫是工伤是事实,在停工留薪也是事实,可我不管有多少事实,理由,证据,法律依据 我至今得不到支持,我的案子像一个皮球一样被踢过来扔过去至今没有处理。 关于那个协议是被诈骗签的,协议上的各项费用都远远低于国家标准,最 改变不了的是国家有明确规定。小孩平均每天一元钱养到十八岁!协议明显显失公平,协议合理合法吗?这么荒唐的协议?最重要的是改变不了中级法院的观点: 《不要争议合法有效,给了是应该的,少给可另案起诉。最重要的改变不了的是中级法院作了(2006)昆民三终字425号民事终身裁定,裁定终明确写着,对 我的反诉请求,岂可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另案主张其权利。所以我被骗签的那个协议案子已经结束了。 目前的这个案子是中级法院观点结果已变成我第二 个案子了,在这里中级法院又作了(2007)昆民三终字第1136号民事终身判决。中级法院判决维持五华区法院的观点,五华区法院的观点是协议有效,不能 支持我另案主张,所以中级法院作两个相互矛盾的法律文书,我对中级法院作(2007)昆民终字1136号民事终审判决不服,在这个判决中法院主张张自坤已 于2002年12月13日完成工伤认定,事实是伤残鉴定,无证据证明是工伤认定,无证据却支持,与事实相违背。其观点无证据证明,其用意是不想使用《工伤 保险条例》。为支持公司找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 行。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张自坤没完成工伤认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申字第76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是2004年1月 1日起施行生效的法律法规所以是正确的。但是适用的部分法律法规与事发经过的事实相违背,理由事实是:张自坤2001年7月30日受工伤。2004年1月 1日《工伤保险条例》施行生效,2004年6月19日张自坤死亡。所以张自坤在治疗期间不可能去按还未指定的法律法规去劳动部延长停工留薪,最重要的是张 自坤的病情不断变化而恶化,最重要的是公司承担责任,无须争执去做。再说,停工留薪期间不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张自坤2001年7月30日受工伤,途中还要 作因工导致的第二次手术,当初公司没帮张自坤卖工伤保险,因此公司自行承担抢救治疗责任,自行按工伤待遇处理,治疗中的所有问题完全由公司单方面解决。公 司安排张自坤在公司好好休养,由我来护理,休养好以后工伤程序完了以后公司会做个全面的处理,所以就无争议。再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一) 项;(二)项的规定。2002年12月13日张自坤鉴定为八级伤残结果已出。在这个时候公司没有一次性补助,张自坤也没有上班,而是他死亡以后公司才不给 他的八级伤残。这足够证明也足够说明张自坤是停工留薪期间。最后,2004年3月5日公司送张自坤住院,治疗他头昏摔伤手感染,这时公司没说他不是停工留 薪期间,公司承担所有的治疗费用,张自坤工伤病未好,在停工留薪期间等待着治疗有(新证据证明)。他事实就是停工留薪期间,能赖掉吗? 云南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07)昆民三终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对举证责任恰好理解反了,这严重的使用法律错误,也是本案申请再审理由关键问题。 也就是死亡者是因工死亡,还是因病死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的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定为工伤死亡,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 担举证责任。”而且我起诉证据的4号证据中可证明住院手续都是公司办理的,更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足以举证证明是非工伤死亡,就应 当认定为工伤死亡,因此,请求依法划定举证责任由公司承担,我反驳对方时举证时,对方举证只能说明是多器官功能衰竭。但多器官功能衰竭是非工伤所致不足以 证明,与此同时我方出示了大量的反驳证据证明了工伤亡者张自坤工伤病不见好转反而不断变化而恶化,恶化到重度程度,却得不到医治,特别是死亡前的病历小结 突发重症也是工伤病,应认定为工伤死亡。 2004年6月19日张自坤死亡,公司赖账张自坤死亡不是工伤死亡,是自己病死的。这才是我们双方争 议的焦点,是啊,张自坤是自己病死的,是我家的事,管你公司什么事,为什么公司你要承担抢救责任,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自相矛盾吗?证明张自坤工伤恶化有 (新证据),证明是在治疗工伤病过程中死亡。最可恶的是公司隐瞒事实真相,隐藏云南省工人医院真实细致转院小结,转院小结清楚证明工亡者张自坤在转院时也 就是在休克时双上肢都还在抽筋。转院小结清楚证明癫痫大发作的持续状况下才会同时发生心,肝,肺,肾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隐藏了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的 死亡小结。证明的是因癫痫大发作的持续状况下导致的意识障碍,此证据足够证明工亡者张自坤脑外伤后导致的癫痫,在癫痫发作持续状况中,这要往医术上讲。根 据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全国高职专卫生部规划教材《内科学》供临床医学专用,人民出版社。没有一个机构一位人没有一个医院一个医生来推 翻。这就是因脑外伤死亡的因果关系。因为公司隐藏了工亡者张自坤的转院证明,所以导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制作的(2008)云高 民申字768号《民事裁定书》的错误裁定。 这些号不符合重审的程序吗?张自坤因工死亡的因果关系。转院证明已证明的够清楚,特别是转院那一刻 双上肢还在抽筋。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是非工伤,我又充分的理由,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在医术上足够证明张自坤在转院时,也在休克时,双上肢还在抽 筋,请问法院采证什么证据,采证什么依据,就那么否认张自坤的死亡与他的工伤病一点关系都没有吗?法院是有权利下决定,这个权利是国家给的,国家规定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法院是不是有义务和责任对每个工农都主持公道,我用青春年华老老实实跟着法院走程序十年,一个案子重复打了多少次,够五个案子的程序,且是个葫芦案啊,伤心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