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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盘活租赁资产

 Rana0320 2014-09-16

 租赁公司的资本、资金瓶颈制约着整个行业进一步发展。各家租赁公司都在探索各种创新融资方式,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加快资金周转。在股本不可能无限制增长的前提下,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盘活账面形成的租赁资产、加快资产和资金周转的理想工具。日前有消息称,监管部门正在悄然启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那么,在租赁证券化交易实施的过程中要关注哪些问题?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广发证券(000776,股吧)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总监刘焕礼。

  记者:租赁资产证券化有几条可供选择的路径?

  刘焕礼:从2005年试点以来,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国内逐渐分化成三种典型的路径。一是央行银监会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证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三是市场化的备案制资产证券化(market-based ABS,简称M-ABS)。值得一提的是,所谓M-ABS是指在当前证券化业务仍需要审批的前提下,一些机构通过构建备案制的SPV(特殊目的机构)完成的私募的证券化交易,例如2013年广发证券推出的广发恒进1号,引起广泛的关注。

  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监管的内外资租赁公司,可根据不同情况、在不同阶段,选择不同的证券化路径。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商务部监管的租赁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参照适用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则对所有租赁公司均可适用。只要融资租赁形成的租金债权符合《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即可,但金融租赁公司选择此种路还有赖于证监会和银监会的监管协调。M-ABS也同样适用各类租赁公司。

  记者:除了路径选择之外,交易首要关注的问题是什么?

  刘焕礼:租赁证券化交易首先要关注的是租赁基础资产池的构建。这种构建要同时满足法律、业务上的标准,还要考虑对产品评级的影响。构建一个高质量的租赁资产池,是控制证券化交易信用风险的重要环节。交易架构安排人对原始权益人和基础资产进行充分、有效的尽职调查是至关重要的。

  记者:租赁基础资产转移至SPV存在几个关键问题?

  刘焕礼:租赁基础资产转移至SPV存在着租赁债权转让的法律基础、租赁债权转让的通知、附属担保权益的处理以及保证金的处理等四个关键问题。

  就租赁债权转让的法律基础而言,基础资产具备可转让性是构建基础资产池的前提。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角度考虑,法律应当允许债权的转让。但应当考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在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应审查基础资产对应的租赁合同是否设置了约定不得转让的条款。如果存在此类约定,应重新和承租人协商取得其同意或者修改原租赁合同条款。

  在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租赁合同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不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合同法》第80条并没有细化规定如何通知,这给实务操作带来难题。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应做到:第一,基础资产笔数较少的一定做到通知承租人;第二,基础资产笔数较多的情况下尽量通知到承租人;第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即使承租人向原始权益人交付租金,原始权益人仍有义务在收到租金后及时划付SPV的托管账户。

  附属担保权益的处理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资金或第三人提供了抵质押或者第三人提供了保证担保,这些附属担保权利都是租赁合同主债权的从权利。根据《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随着租赁合同主债权转移到SPV,原始权益人应履行通知保证人的义务。但对于抵质押权的处理,则比较复杂。租赁合同主债权转让给SPV,SPV是否当然取得抵质押权?国内有律师认为,主债权转让涉及的抵押权转让,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法定转让,应优先适用《物权法》第192条的特殊性规定,即抵押权附随主债权一并转让,是否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影响受托机构有效取得抵押权。在基础资产笔数众多情况下,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将增加操作成本和难度,不符合资产证券化效率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办理附属担保权益的变更登记,通过权利完善措施来缓释法律风险可能是当前比较可行的操作方式。

  保证金的处理也值得关注。在融资租赁业务的实际操作中,保证金由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租赁期限届满时,出租人将租赁保证金退还给承租人或用以冲抵最后几期租金;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违约,出租人有权用保证金抵扣到期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融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在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由于租赁租金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SPV,租赁保证金的性质、保证金转移还是不转移、保证金孳息的归属等,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我认为,融资租赁保证金为金钱质权标的,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以保证金作为承租人履行合同的担保,并且保证金实质交付出租人占有,则保证金构成金钱质押,承租人为质押人,租赁公司为质押权人。因此,在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保证金作为租赁租金债权的附属担保权利应一并转让给SPV。在没有行使担保权和冲抵租金之前,保证金的孳息归属于出租人。

  记者: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前景如何?

  刘焕礼:在中国当前经济转型升级大背景下,融资租赁行业将取得长足发展。资产证券化在金融去管制化的趋势下也将成为一个有效率、有吸引力的金融工具。融资租赁公司的商业模式决定了租赁和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结合并互相促进。未来若干年,更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将会利用资产证券化工具盘活存量,更多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将冲破原有路径依赖,不断创新,引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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