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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昭在目】资产证券化渐成租赁公司的新型融资渠道

 lj0279 2016-09-03


赵刚
旅游、唱歌、摄影爱好者

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租赁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将可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的租金债权出售给SPV,并以该租金债权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支撑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其中,基础资产是指租赁公司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债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租赁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财务指标及创新商业模式,有效地解决了租赁公司融资方式单一的困扰。


自2014年12月实行备案制以来,发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公司数量与产品规模迅速扩大,成为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最主流的产品之一。截至2016年8月初,有超过60多家租赁公司在交易所共计发行140多只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超过1300多亿元,约占交易所发行总额的25%。然而相比我国整体租赁行业4.52万亿元的资产规模,目前的证券化率仅达到3%左右,未来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开展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过程中,参与机构应着重关注以下要点:

1
原始权益人的风控体系及后续资产管理能力。原始权益人风控体系相对完善、客户筛选及转入标准规范化程度越高、融资租赁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能力就越强,对于出险资产的处置工作就越有保障。
2
保证金的保障效果。融资租赁的承租人一般均有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在ABS产品设立时,原始权益人一般并未将保证金一并入池,通过设置权利完善事件来触发。考虑到保证金的保障效果,承租人违约成本及意愿相对其他资产的债务人相对较低,能够提高资产的回收率。
3
现金流的转付机制。原始权益人和计划管理人通常委托监管银行负责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转付,并进行监管,并根据评级机构给予资产服务机构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来确定基础资产回收款的转付频率和转付路径。
4
不合格基础资产的赎回。在ABS产品存续期间,当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发现不合格基础资产时,原始权益人应以自有资金按照《资产买卖协议》和《标准条款》的约定赎回相应的基础资产,从而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基础资产的入选标准。
5
提前退组风险。若承租人提前偿还租赁款将导致资产池提前收回租赁本金,使得后期利差减少,进而影响超额利差对ABS产品的信用支持。在租赁合同中提前还款的处罚机制越严格,提前还款率就越低。
6
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较其他债权类型的基础资产,除债权外,还涉及物权。在ABS项目的资产转让过程中,尽管物权仍归原始权益人所有,但权力完善事件将尽可能保证在极端情况下的物权转让。承租人在不持有物权的情况下,还款意愿相对较高,若出现违约事件,还可通过处置租赁物进行部分回收。 

总体来看,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需要长期的融资支持,租赁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拓宽了融资渠道,并通过资产出表降低杠杆。但也面临着部分租赁资产质量难以满足入池标准,资产的浮动利率与产品固定利率不匹配等挑战。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量预计下半年会继续增加,其中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比例也会进一步提升。此外,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多数有优先B级档证券,在满足分散度高或外部担保效力强的条件下,实际隐含资产安全边际会高于评级公司给出的评级水平,并能够提供相对较优的票面利率,值得投资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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