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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裁量

 jade lily 2014-09-17
1、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累犯和首要分子不得缓刑
  • 累犯和死缓犯不得减刑、假释
  • 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 非暴力的方法杀人、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也不得假释
答案解析: A项当选,首要分子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之分,不能缓刑的限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B项当选,累犯不得假释,但可以减刑。死缓犯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C项当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3年。如果不是“被判处”,而是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则不能少于25年。D项不当选,对于不得假释的情形,由强调“暴力性犯罪”转变为强调“犯罪性质”,只要是犯了这些具体的犯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不得假释。不论其是否采取暴力的手段、方法。【重点提示】(1)累犯不得缓刑、假释,可以减刑,应当从重处罚。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减刑,由法院决定给予限制减刑。(2)准确识记缓刑、假释、减刑、法院可以限制减刑、监外执行(刑诉)各自适用的对象范围,不要混淆。(3)刑法修正案八条文与草案条文的比较,命题者会以草案的内容作为选项内容设置,如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15年”便是草案内容,修正案为“13年”。(4)不得假释情形的理解,会有不同观点:其一,非暴力方法的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可以假释?有的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与刑法原规定应一脉相承,虽然未表述为“暴力性”犯罪手段,也应理解为暴力性;有的认为,这正是修正案变化之处,由强调犯罪手段的“暴力性”改为强调“犯罪性质”,只要是这些具体犯罪,并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不得假释。其二,除了条文明确列举的7个具体犯罪外,对于暴力性犯罪,如果不是有组织的,是否可以假释。 
2、下列关于量刑情节的说法,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坦白属于我国刑罚从宽量刑政策,并非法定量刑情节
  •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从重处罚
答案解析: A项当选,已满七十五岁的老人的量刑从宽情节,区分故意和过失,只有过失犯罪才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修正案八第1条)。B项当选,“坦白”作为从宽的量刑情节,由酌定情节变为法定情节(修正案八第8条)。C项当选,该项规定的从宽量刑情节,被修正案八第9条予以删除。D项当选,严惩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必须的,但是并非通过从重的量刑情节,而是通过数罪并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刑法第26条)。 
3、关于数罪并罚中“限制加重原则”的下列表述,哪些不正确?
  • 重刑吸收轻刑
  • 将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合并执行
  • 以数罪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在总和刑期以下,再在一定的限度内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
  • 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在总和刑期以下处罚
答案解析: 见《刑法》第69条。A属于吸收原则:B属于相加原则;D表述限制加重原则不完整。 
4、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有
  • 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 出于数个故意,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
  • 以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 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呈继续状态的犯罪
答案解析: A、C、D项分别为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继续犯,都属于一罪的类型,不适用数罪并罚。 
5、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对累犯以及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
  •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答案解析: 缓刑制度
    《刑法》第72条、第73条、第74条、第76条、第77条。
    缓刑的性质,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之后判决也就不再执行,亦即视为执行完毕;而如果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又犯新罪或漏罪,则需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已过去的考验期并不折抵刑期,不存在将已执行完的刑期减去的问题,因为事实上原判刑罚并没有实际得到执行。故D项是错的。根据上述刑法的规定可知选项A、B、C均失之片面。A将缓刑和假释的条件混淆了,即刑法并没有规定对于“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不可以适用缓刑。选项C没有将撤销缓刑的三个条件表述完整,选项B则属于识记错误,拘役的考验期最低不能少于二个月。参考答案:A,B,C,D
6、 下列选项中,构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有
  • 甲在羁押期间,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 甲在羁押期间,阻止同监犯罪嫌疑人重大犯罪活动
  • 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答案解析: 本题考点是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故选ABC。 
9、 对下列哪种情形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
  • 甲某在1988年5月3日因为犯诈骗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1995年9月15日被假释,1998年11月21日假释考验期满。2000年11月20日又犯强奸罪
  • 甲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乙某吸食毒品,构成教唆吸毒罪
  • 甲某非法拘禁乙某并对其进行暴力殴打,造成乙某受轻微伤
  • 甲某利用职务这便挪用价值1.5万元的救灾物品,构成挪用公款罪
答案解析: 1、A选项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依照《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注意本题选项B“甲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乙某吸食毒品,构成教唆吸毒罪”刑法中根本就没有“教唆吸毒罪”,所以,不能选B。
3、C参见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D参见384条第2款(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0、甲某提议让乙某帮助杀死其养父丙某,并允诺事成后给1万元好处。期间甲乙二人多次预谋,甲某还带乙某到丙某家窥伺作案地点,辨认丙某。某日甲某与乙某电话联系,称当日下手机会最好,让乙某以找丙某买三轮车为由进入丙家,将丙某掐死。乙某按甲某授意,到丙某家,假意闲谈购买三轮车,伺机作案,后因不忍下手而离去。几天后,乙某因盗窃汽车案被审查期间,供述了上述事实。( )
  • 甲某、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共犯
  • 乙某没有犯甲某所教唆的罪,甲某属于教唆的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 甲某是教唆犯,在此案中应当作为主犯处罚
  • 乙某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同时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
【解析】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是指没有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因此,可以适用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教唆犯按照其在共犯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对于准自首,参见67条第2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答案】ABCD
11、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对累犯以及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
  •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考点:主要考查缓刑制度
解析:A选项的判断过于绝对,因为缓刑使用的对象条件一是原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不能是累犯,而“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了故意杀人,还包括社会危害程度交情的其他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等,有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B选项的错误其实很清楚,因为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依你那一下,但最低不能少于二个月。C选项的错误在于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应当有三个,即一是没有犯新罪,二是没有发现有漏罪,三是没有违反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虽然有违反但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的,D选项的错误在于新罪与原罪的并罚方法并不存在先减后并的问题,因此在考验期内不论是犯新罪还是发现漏罪,都是直接依照刑法第69条之规定的方法进行并罚。
12、 张凯一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去外省游玩,考察机关多次通知其速回,张都敷衍了事,对张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撤销缓刑,决定执行剩余刑罚
  • 撤销缓刑,对其进行教育后,如有悔改,可以宣告缓刑
  • 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因甲没有又犯罪,故不能撤销缓刑
答案解析: 详见《刑法》第77条。 参考答案:C
13、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间,由于有立功表现而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满之日,几个朋友邀陈某到一饭店摆宴庆贺他获得新生,陈某喝酒较多。饭后,陈某驾车回家,途中撞一行人,陈某下车一看人已死亡,就顿时吓醒,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查获。对陈某的行应当如何处理?
  • 按照交通肇事罪
  • 按照累犯
  • 按照数罪并罚中先减后并的原则
  • 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解析: 参见《刑法》第69、70、71条,如下: 第六十九条 【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并科原则】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漏罪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新罪先减后并】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同时又根据题干“假释考验期满之日”也属于考验期内。所以应该按照C中新罪先减后并原则及A         参考答案:A,C
14、刑法中的从重处罚是指
  • 在法定刑中间线以上判刑
  • 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最重的刑罚
  • 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比没有该从重处罚情节时相对更重的刑罚
  • 在法定刑最高限以上判刑
答案解析: 《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但A和B两种说法是不确切的。据此,C正确。 
15、曹某1996年8月,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1998年8月释放。2003年6月,因酒后开车,轧死一路人,对此案应如何认识?
  • 曹某虽构成犯罪,但因为是酒后开车,可以从轻处罚
  • 曹某的行为已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 曹某未构成累犯,因前后两罪并非均为故意犯罪
  • 曹某构成累犯,因后罪在前罪执行完毕5年内所犯
答案解析: [测试点] 累犯。
[解析]  《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构成累犯的条件之一就是前后犯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而案中曹某的后罪是交通肇事罪,主观上为过失犯罪,因而不构成累犯。根据以上法条规定,应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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