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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法(中)一相情愿

 谢楚军 2014-09-20
宋神宗即位之后,三司使韩绛也上疏陈说差役的弊害,特别是衙前役“戕贼农民”的种种情况,希望神宗下诏,令内外臣僚“悉具差役利害以闻”,裁定一种妥善办法,以便使“农民知为生之利,有乐业之心”。韩绛奏疏的基本思想类似于现代经济学供给学派的思想,不同的是韩绛的思想是推论一的产物,而供给学派的思想是科学方法研究的结果。神宗采纳了这一建议,下诏指出:“州县差役仍重,劳逸不均,喜为浮冗之名、不急之务,以夺农时而害其财”。要内外官吏“有知差役利害可以宽减者,实封条析以闻”。神宗皇帝的做法有点类似当年里根政府的经济政策,即大幅度减税,刺激生产。不同的是神宗皇帝是解决办法仍停留的推论一的层次上,现代社会的每一项政策调整都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这条诏令下达以后,各地官吏纷纷上书,陈说役法利害。远在四川梓州路做转运使的韩,也根据该路的具体情况而做出一个“并纲简役”的建议:“本路团并陆路纲运,共减一百三十八纲,并减定本路诸州军监远近接送牙前、及简罢押纲随送得替官员衙前共二百八十三。”另外,又“省诸州军监县差役公人,共五百一人”。韩还建议全国各地州郡都应当把所用官吏名额严加裁定。这些建议都是推论一的产物,能否一般化无法证明。
         上述种种说明,到王安石入参大政之日,差役旧法的弊病已极为严重,对于这项法制的改革,已经成为朝野上下的普遍要求。根据推论三,王安石在执政之后,在制定推行青苗法、农田水利法的同时,也把如何改革役法的事作为他着重考虑的事情之一。
         全国各地土俗不同,各州县人口疏密不等,贫富不等,各地差役之轻重多少也因之而有一定程度的区别。因而就决定了改变差役旧法的复杂性,这是在制定新役法时必须考虑到的。前面我们分别介绍了农田水利法,均输法,青苗法,一项比一项复杂,一项比一项对理性的依赖大。这一章介绍的免役法,对理性的依赖比对前面几项还要大。因为当时的理性水平有限,王安石和制置三司条例司的官员们在推论一的基础上,在熙宁二年(1069年)的十二月,才只确定了一个总的原则,那就是:“应昔于乡户差役者,悉计产赋钱,以所赋钱禄之。”并在这一总原则下,订立了一些条目,交付与各路的转运使和各州县的官吏们去“论定”,以期“博尽众议”。所订立的条目是:
                    1. 各州县的衙前重役和承苻、散从官、弓手、典吏等役,不再由各地上四等的民户轮流应差,改为雇募第三等以上的税户充当,随其役的轻重而规定其禄钱(也叫工食钱)多少。当召募弓手时,要试武艺;典吏,要试书计。
                    2. 运送官物和主管仓库、公使库、场驿等事,不再作为衙前的职任。皆改由“军员”负责主管,每人每月给食钱三千文左右。
                    3.耆长、户长等仍由第一二等户轮流担任,只负责一甲内的征收赋税诸事,一年轮换一次。应役期内,免纳役钱十五贯。壮丁由不纳役钱的下户充。
                    4.凡前此应依次轮充差役的四等以上户,既不再服役,就都要依其所有土地的数量,随同夏秋二税交纳“助役钱”。
                    5.女户、单丁户、未成丁户、僧道户和城市中的上五等户,旧无差役负担者,也一律按其田产数量减半出钱,称“助役钱”。官绅形势户也不再享有免役特权,也要按其户等或田产数量减半交纳助役钱。
                   6.根据“以一州一县之力,供一州一县之费;以一路之力,供一路之费”和“诸路各从所便为法”的原则,诸路州县均须分别预计一年应用雇值若干,由各该州县的上四等民户摊纳。在实际应用数目之外,还必须多取百分之二十,称为免役宽剩钱,贮存起来以备水旱灾荒年份之用,到那时就不再向民户征取免役钱了。
          以上诸条相对于过去的旧法来说,表面上似乎有些改进,但从科学的标准来说,仍然相当粗糙。但当时的理性水平也只能达到那样子。可能考虑到了这项法定的复杂性,在逐级的有关官员对这项新法同意之后,从熙宁三年冬季起,首先在开封府界内的州县试行。先把所订立的条目“揭示一月”,须持“民无异词”,然后才照条目实施。在开封府界施行了一年,取得了一些经验后,便在熙宁四年的十月朔向全国各地公布施行。而在各地实施之前,也仍然要把新法条目“揭示一月”,须持“民无异词”,然后推行。后来新法推行开了,说明了“民无异词”。然而,疑问在于,那么粗糙的条文,老百姓竟然没有异词,还有即使老百姓不说什么,也有反对派提出了异议。难道这就是“人言不足恤”?
             王安石的本意,是想通过免役法的实施,可以一举三得地取到“去其疾苦、抑兼并、便趣农”的效果。邓广铭先生在《十一世纪政治改革家王安石》一书中引用了一些史料印证王安石的本意。例如:当谏官刘挚上疏反对募役法时,《续资治通鉴长编》载有王安石与宋神宗的一段谈话如下:

上因刘挚言,与王安石论助役事,安石辩数甚力。
上曰:“无轻民事,惟艰。”
安石曰:“陛下固知有是说,然又须审民事不可缓。”
上曰:“修水土诚不可缓。”
安石曰:“去徭役害农,亦民事也。岂特修水土乃为民事?……”

        这是说,免役法对农民具有“去其疾苦”的作用。《续资治通鉴长编》还载有王安石和宋神宗的一段对话:

上谓安石曰:“浙西役钱,上等有一户出六百贯者。然如此数十户皆兼并,多取之无妨。……”
安石曰:“出六百贯者或非情愿,然所以摧兼并,当如此。……”

        这是说免役法具有“抑兼并”的作用。在王安石的《上五事札子》中有论及免役法的一段,说道:

       免役之法,出于《周官》府史胥徒,《王制》所谓“庶人在官”者也。然而九州之民,贫富不均,风俗不齐,版籍之高下不足据,今一旦变之,则使之家至户到,均平如一,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释天下之农归于畎亩,苟不得其人而行,则五等必不平,而募役必不均矣。故免役之法成,则农时不夺而民均矣。

           这是说免役法可“释天下之农归于畎亩”,对农民具有“便趣农”的作用。
           注意,对于以上三种政策效应,王安石都没有理性证明,并且这三种效应都是王安石在不同的场合单独提出来的,看不出这三者之间的系统联系,因而“除疾苦,抑兼并,便趣农”只是王安石的一厢情愿,或者说是他的良好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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