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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人无相应资质 发生事故分包人连带担责

 余文唐 2014-09-23

  魏全系隆林至百色高速公路某标段建设工地的施工工人,2009年10月,魏全在前述标段某大桥的施工过程中在空中作业时不幸摔伤,经伤残鉴定为:已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魏全认为是由于工地没有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才导致了自己在施工作业中受伤的,因此于2011年2月将其所在的施工路段承建单位以及雇请其来工地工作的梁坦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该两方赔偿其因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7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施工路段承建单位主张雇请魏全来工地工作的梁坦并非事故发生路段的实际承包承建单位,因此要求追加实际的承包单位江西恒盛建设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同时认为承保该施工路段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也应作为被告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查后追加江西恒盛建设公司及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
  法院审理后查明,施工路段承建单位将事故发生路段工程分包给有施工资质的江西恒盛建设公司,而恒盛建设公司又与没有施工资质的梁坦签订了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路段部分工程交由梁坦组织施工,其后,梁坦又再雇请魏全来工地工作。法院认为,江西恒盛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建设施工资质的梁坦,而梁坦又雇请魏全来工地工作,并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和发放报酬,魏全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后,江西恒盛建设公司应与梁坦对魏全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由于承建单位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的是保险合同关系,而本案系基于雇员受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承建单位可以另行起诉。综上,法院在重新厘定魏全诉请的各项数额后,判决作为雇主的梁坦赔偿魏全30万余元,江西恒盛建设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驳回魏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单位名称均为化名)
  【法理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梁坦负责对魏全进行管理和发放工资报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梁坦作为魏全的雇主,在魏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江西恒盛建设公司作为分包人,其分包施工业务给梁坦时应当核实梁坦有施工资质,即应视为其应当知道梁坦没有施工资质,因此江西恒盛建设公司应当与梁坦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事故发生的施工路段的原承建单位,由于其与梁坦之间并合同关系,也证据证明其应当知晓梁坦有施工资质的事实,因此其不应对魏全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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