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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违法分包 发包方连带担责

 老子搞不懂了 2016-05-25
url:http://szb./dnzb/html/2016-05/24/content_235294.htm,id:0

工程层层转包了,最后出事了,谁来扛起这个责任呢?

据悉,某供电公司下属公司a公司与某电务工程公司分公司b签订了施工承办合同,由b公司负责一处高压电送电线路工程施工。

拿到工程后,b公司没有自己干,而是当起了“甩手掌柜”——b公司又把工程分包给阿达(化名),双方还签订了承包合同。

说干就干,阿达雇佣阿炳(化名)干活。有一天阿炳在工地上,因工地施工需要暂停用电,引起周围群众的不满。群众围上来阻挠施工,并将阿炳打伤。

事后经公安机关鉴定,阿炳的伤情属轻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他的伤情已经构成十级伤残。

因赔偿问题,阿炳没有从阿达处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于是他作为原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b公司项目部、某供电公司、阿达连带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1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项目部不具备独立承包电力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格,不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阿达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承包电力工程相关资格。a公司明知b公司项目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发包工程的资格,疏于监督、管理,导致b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既没有资质又没有相关管理经验和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电力线路架设的阿达。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作为承包该工程单位,未提供安全施工的环境,致使阿炳在施工中被村民打伤,因此b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由于a公司是独立法人,阿炳起诉某供电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供电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项目部是b公司内部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项目部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阿炳受阿达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人身遭到第三方的侵害,造成损失,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他起诉雇主合情合理,因此阿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阿达赔偿阿炳1万多元,b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焦点在于阿炳作为施工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人身伤害,四被告应否对他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阿炳受阿达雇佣,为其工程施工,在施工作业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阿达应当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不是阿炳的雇主,本不应承担责任,但是b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阿达,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形,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其与被告阿达对阿炳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a公司,对于阿炳的受伤没有过错,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供电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日常生产中,生产企业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体施工队或者包工头的现象屡见不鲜,部分单位长期雇佣临时工、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违规用工现象也普遍存在,类似案例多有发生。通过该案例,生产企业应该摒弃侥幸心理,今后要加强安全生产和分包管理,同时还应特别注意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建设项目的劳动用工风险及其他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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