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出让土地有效开发,近日,安徽省潜山县出台办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人必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缴纳开竣工保证金。工业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30元收取,经营性用地按土地出让金的5%收取开竣工保证金。竞得人按约定时间开竣工的,退还相应的保证金。 潜山县规定, 工业用地在规定的开竣工期限内,根据竞得人承诺的单体建筑物竣工时间,按单体建筑竣工面积退还竣工保证金。经营性用地开工(全部基础结构完工)时退还40%,开盘(全部主体结构封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退还30%,竣工(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时退还30%。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建设占地面积比例分期退还开竣工保证金。 对于开竣工保证金退还方式,办法规定,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在项目开竣工、开盘前5个工作日,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退还手续。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勘验,符合退还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相应的保证金。 受让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的,相应的开竣工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上缴县财政,不予退还;因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的,由受让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国土局核实后,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延长开竣工时间,开竣工保证金的退换时间相应顺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到期,依据出让合同追究受让人开竣工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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