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就不能退呢,本身就是我们多缴的税款,你们这是欺负人!”电话那头某服装企业杨经理表示出极大的不满。原来,在2014年初,该企业在进行转制清算中发现,该企业在2010年6月纳税申报时多缴营业税1.8万元。于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但未被税务机关受理,理由是申请退税期限已过。对此,企业财务负责人杨经理表示不能接受。 税务人员耐心解释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但上述企业多缴税款发生在2010年6月,到2014年初发现并申请退款时,已超过了3年时限,该企业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权利已经丧失,税务机关因此不能受理该申请,并表示了歉意。经过税务人员的耐心解答,并查到该条款后,杨经理这才表示,是自己疏忽大意导致了损失,并表示愿意承担这样的结果,“以后一定要好好把握政策,这次就当交学费了”。 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在日常税收案件处理中,由于超过时效而不能享受自身应有权利的事件屡屡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部分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诸如申请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申请国家赔偿等维权时限掌握不充分,重视程度不够,从而错过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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