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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下(纳税人权利之十六)

 魏春田 2020-05-16

所谓的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是指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由于种种原因多缴了税款,对多交的税款,纳税人有要求我们退还的权利。

多交了税款,也许是纳税人自己发现的。比如,在内部的自我审计中,发现多多报了收入、或少列了成本费用等,造成了多交税款。只要没有超过三年,从税款清算入库之日算起,就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把多交的税退回来。但,作为税务机关而言,并不是纳税人说多交就多交了,纳税人让退马上就退。俗话说,吃进去容易,吐出来难。税务机关还要进行核实,看是不是真像纳税人所说的那样,税款多交了,如果经过核实确实是多交了税款,税务机关应当立即退还,还应当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尽管是纳税人的错,但也不能让纳税人吃亏。

如果核实后,没有多缴税款,那只能与纳税人说句对不起了。当然应当制作正规的法律文书,并送达纳税人。

多交了税款,也可能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工作中发现的。按规定税务机关已经发现,应当即刻启动退税程序,在10日内办理完退税手续。对纳税人申请退还多交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退税手续。

对于那些既有多交税款,同时又有欠税的纳税人,为了方便起见,将多交的税款既利息与欠税相互抵消,如果还有余款的,应当退还给纳税人。  

比如说,A企业2010年5月28日发现,该企业2月份发生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在3月12日进行申报时将计税依据误录入为1000万元,导致多缴纳营业税税款27万元。该企业于6月18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填写了退税文书并提交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于7月5日将多缴税款退还给了A企业,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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