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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已缴纳的营业税能否予以退回? 问题解答--税收征管与发票 问题解答--税收征管与发...

 子衿99 2010-07-15
以前年度已缴纳的营业税能否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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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 2010-06-17 来源: 中国税网
 

  问:我公司以前年度安装业务既涉及材料销售又涉及提供安装业务,以前年度我公司对上述业务开具地税安装发票缴纳营业税。今年国税局对我公司进行税收稽查提出我公司安装业务中材料销售应该缴纳增值税。请问如果我公司对以前年度材料销售补缴纳增值税,那么以前年度我公司已缴纳的材料销售部分的营业税能否予以退回?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因此,企业多缴的税款在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回或留抵下期应纳税款;如果有欠税的,可以先抵扣欠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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