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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补充证据

 法律读书屋 2014-09-25
审判阶段补充
  图一:审判阶段补充证据的种类


  图二:审判阶段补充证据的类型

  核心提示:审判实践表明,“补证建议”和“主动查证”是审判阶段补充证据的主要来源,为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应当对审判阶段补充证据进行类型化的分类处理。为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专题调研,针对审判阶段补充证据的基本情况和原因、实践中的具体型态进行分析,并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类型化的解决方案。

  一、审判阶段补充证据的基本情况

  审判阶段补充证据是指从一审立案至宣判期间补充证据材料。2012年至2013年遵义中院审理的160起刑事一审案件中有68起存在审判阶段补充证据的情况。在这68起案件中,共产生229份材料,平均每起案件要补充3至4份材料。其中,物证3份,占补证材料总量的1.31%;书证117份,占补证材料总量的51.09%;鉴定意见17份,占补证材料总量的7.4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3份,占补证材料总量的5.68%;被害人陈述1份,占补证材料总量的0.44%;证人证言54份,占补证材料总量的23.58%;辨认笔录20份,占补证材料总量的8.73%;视听资料4份,占补证材料总量的1.75%。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117份书证中,由办案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类材料又多达90份。(见图一)

  68起案件中,有14起向公诉机关去函启动补证,有8起向侦查机关发函启动补证,两项合计占到补证案件总量的32.35%,而对于剩下67.65%的案件来说,法院通常是直接与侦查机关以非书面的方式完成意见交换。

  在229份审判阶段补充的证据材料中,构成重大增益的有14份,占补证材料总量的6.11%;构成一般增量的有53份,占补证材料总量的23.15%;构成核实担保的有105份,占补证材料总量的45.85%;构成被告利益的有57份,占补证材料总量的24.89%。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构成重大收益的补充证据中,物证有3份,书证有3份,鉴定意见有5份,视听资料有3份。(见图二)

  二、审判阶段补充证据的原因与型态

  1.审判阶段补充证据的原因

  造成审判阶段需要补充证据的原因至少有以下几点:侦诉机关重视有罪证据的收集,忽视无罪辩解的排除;重视定罪证据的收集,忽视量刑证据的收集;重视实质性材料的收集,忽视程序性材料的移送。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是:根据刑事诉讼构造原理与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公诉机关当然承担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的举证责任,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只负责事实的判断与结果的裁决,原则上不应主动介入为诉讼任何一方收集证据,更不应自己去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由于刑事诉讼运行过程中经常呈现出侦诉机关强势从而导致诉讼天平失衡这一局面,因而赋予法院具有衡平作用的“积极澄清义务”,即法院为维护司法公正及被告人的重大利益时可以主动进行查证;同时,基于维护社会治安的宏观刑事政策考量,在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存在纰漏或瑕疵时,法院不宜径行作出裁判,也不宜越俎代庖式地主动收集证据,但可向公诉机关提出相应补证建议。所以,“主动查证”与“补证建议”均构成法院中立裁判原则的例外,而这两项例外又成为法院在审判阶段补充证据的深层原因。

  2.审判阶段补充证据的型态

  就“补证建议”类型而言,对于不够周延或存在漏洞的定案证据体系,法院应当向公诉机关提出补证建议。从司法实践看,在放火案中,因被害人面部焦炭化,需要确证被害人身份,而侦查机关未将被害人生物样本与其生父母血样进行鉴定比对,造成案件事实存疑,法院向公诉机关发函建议补作DNA鉴定,通过鉴定确定了被害人身份,此时的补证即具有强化定案证据体系的作用。实践中还存在这样的情况,即法院并未提出对定案证据体系具有强化作用的建议,而是提出具有补强、补充性质的建议。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中,现场有多名目击证人证实被告人作案,且在凶器上检出被告人的指纹和被害人的血迹,被告人的供述又非常稳定,此时法院发函建议公诉机关组织目击证人辨认被告人,这种补证并不能使定案证据体系产生质的飞跃,充其量只有一种完善现有体系的作用。

  对于“主动查证”类型而言,当法院发现或者辩方提出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或者指控事实并不存在等重大抗辩,而卷宗材料反映不足时,法院可以主动进行查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这表明,在涉及被告人的重大利益时,法院有义务要求公诉机关补充相关材料,但若公诉机关未补充相应材料时,法院亦可自行调查之。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有时并未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主审法官经审查案卷材料认为被告人可能存在自首或立功情节的,遂向侦查机关进行查证,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相应材料证明被告人系主动投案或者具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的,当然可以认定自首或立功。

  三、审判阶段补充证据的类型化解决方案

  1.加强“重大增益”型证据的补充

  “重大增益”型证据是指对定案证据体系有重要甚至决定性价值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审判阶段补充的证据中,对于定案证据体系产生决定性作用的证据所占比重极低,我们对如何加强“重大增益”型证据的补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法院应当围绕犯罪构成事实的核心问题向公诉机关提出补充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建议。以刑法分则规定之罪的构成要件为大前提,以具体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符合构成要件的案件事实即为犯罪构成事实,也是诉讼证明的核心对象。例如,没有目击证人的故意杀人犯罪,凶器因被清洗而未能提取到有效检材,被告人又当庭翻供,此种情况下,为证明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而补充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既是记录被告人供述的影音形式,又是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视听资料,当庭播放并质证后具有强化定案证据体系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法院应当要求公诉机关调取原始物证、书证并当庭举证,应当推动必要鉴定人等关键证人出庭接受质询。为贯彻庭审中心主义的精神,首先,物证、书证除非不便搬运、不易保存、难以获取或依法应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外,均应调取并当庭交由被告人辨认,不能因为在侦查阶段已经组织被告人对物证、书证进行了辨认,就否定审判阶段当庭辨认的必要性,因为当庭辨认的价值在于通过庭审正当程序,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其次,存在非正式鉴定意见,而该鉴定意见对于定案具有重要价值的场合,应当通知鉴定人员出庭说明作出该意见的过程和依据,保障辩方的对质权,通过正式的庭审程序涤除非正式鉴定意见可能存在的弊病。

  第三,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而未移送相应证据材料的案件,法院不宜自行调取对被告人不利的材料,但可建议公诉机关补充,若公诉机关不补充的,不予认定,这是落实刑诉法举证责任条款的必然要求。

  2.保障“被告利益”型证据的补充

  “被告利益”型证据则是审判中发现或辩方提出指控事实不存在,或者被告人存在自首、立功等关系被告人重大利益的事实而进行查证的材料。审判实践中,被告人的重大利益事项一般分为两类,定罪层面主要是否认指控事实或者作出辩解,量刑层面主要是提出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我们对如何保障“被告利益”型证据的补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对于被告人否认指控事实的辩解要高度重视,我们认为遇见此类情况时,应当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排除合理怀疑,必要时还应主动启动庭外调查。

  第二,对于发现被告人存在或被告人提出有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应当按照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正式发函的方式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且应当先践行建议补侦程序,若公诉机关不履行职责,方可基于保障被告人重大利益的诉讼法理自行查证,较为妥当。

  3.优化“核实担保”型证据的补充

  “核实担保”型证据是指对在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进行验证的各种材料,一般不列入定案证据体系中。对于如何优化“核实担保”型证据的补充,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为考证单个证据的合法性,法院应当通过侦查机关以外的第三方补充证据材料,或者要求侦诉机关提供独立、客观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取证合法性。比如,为考证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法院可以从看守所调取体检记录,即是通过第三方获取证明口供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为考证物证来源的合法性,法院可以直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取毒品包装物上指纹的监控录像,即是通过独立来源渠道获得证明物证提取合法性的证据材料。

  第二,法院应把补充“核实担保”型证据的重点放在核实担保定案证据的证据能力上。比如,经记录指纹提取过程的视听资料担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证明毒品包装物上发现被告人指纹的鉴定意见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说明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为何未经鉴定的合理原因的情况说明,足以阻断物证与案件的关联性,涉案物证不作为定案证据也才有据可凭。

  第三,“核实担保”型证据的本质决定其并不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故可采自由证明的方式,法院可不受证据种类、证明方法的限制,自由向侦查机关或第三方获取该类证据材料。凡涉及定案证据之真实性,属于证明力层次问题,宜采严格证明的方式,经由庭审程序查证。

  4.减少不必要的补证

  “一般增量”型证据的补充,尤以各式辨认笔录为多,此类证据不能单独发挥证明作用,对于定案证据体系而言也无多大助益,我们建议予以减少;由于客观情况和技术条件的限制,我们不能指望与犯罪有关的所有证据都收集在案,对于法院而言,证据审查的核心在于把握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犯罪构成的主要事实,并且没有不能排除的疑问,那么无关犯罪构成的其他事实就是细枝末节,也就没有补证的必要。

  (课题组成员:刘 力 罗兴龙 周延 万 亿 吴少瑞 毛 婷 何兆秋 王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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