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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债务的诉讼时效计算

 四维空间809 2014-09-26

分期债务的诉讼时效计算需分两个阶段进行认识:

1、第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2004〕法函23号《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明确分期债务的诉讼时效为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2、第二阶段:依据2008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第5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23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第24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分期债务在自2008年9月1日起包括正处于一审、二审的分期债务的诉讼案件适用上述第二阶段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分期债务在2008年9月1日前包括在2008年9月1日起处于再审的诉讼案件应适用第一阶段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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