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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09】物业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问题

 单位代码信息 2023-06-03 发布于吉林

答:《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注】该法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物业费的诉讼时效能否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完全相反的两种观点:

观点一:应当适用

理由是,物业服务合同系持续性合同,物业费具有连续性债务的特点,虽然每期债务具有独立性,但每期债务亦具有关联性,是一个服务合同项下的整体债务,债务的整体性和关联性大于独立性,故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物业服务费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案例1:

法院认为:

……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马某欠缴物业费用属连续行为,至温馨物业起诉时一直在延续,因此,本案并未超出诉讼时效。

……

案例索引:(2018)豫民申6281号

观点二:不能适用

理由是,各个收费期间的物业费是独立之债,应分别计算各个收费期间的诉讼时效。

案例2:

法院认为

……

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各期债务之间虽具有关联性,但具有可分性,均为独立债务,不宜作为分期履行的同一债务进行认定,诉讼时效应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唐家物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及合同中关于“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交纳时间为每月的10日之前”的约定,对于2012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仅支持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468.21元(1.4元/平方米/月×92.79平方米×19个月)。至于公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唐家物业公司垫付的水费和电费的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因上述费用伴随物业服务费每月均会产生,王某抗辩物业服务费的诉讼时效,应认为对上述费用同时提出抗辩,因此,同理,根据唐家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公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285元(15元/月×19个月),2016年6月的垫付水费34.08元,唐家物业公司诉讼请求的2012年2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垫付电费因全部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唐家物业公司另主张2017年5月通过邮件进行催收从而实现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该邮件所涉的律师函并未实际邮寄送达到王某,不能实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本院对唐家物业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

案例索引:(2020)粤04民终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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