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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常熟土地契约文书之五:绝卖契

 苏迷 2014-09-27
绝卖契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出卖土地的,即使是只有田面使用权的“灰肥田”。就算出卖,一般也如前所述,大体是先“上岸”、“找贴”、“再找贴”直到无颜再提“找贴”或无力赎回而最后一次卖断,历经数年。但也有一步到位,一次性卖掉彻底了断的。这样的土地买卖契约为“绝卖文书”。薛盛昇所立的“绝卖粮田文契”就是这种契约文书(如图)。契文如下:
  立绝卖粮田文契。薛盛昇为有正用,央中:堂弟盛甫、李友卿等,今将自己祖遗南四场四十八都六下图南助号二斗三升粮田壹亩柒分正,情愿得价绝卖与姚处得业,三面言明时值绝卖粮田价银库平肆拾玖两叁钱正,当日一趸收足,自绝卖之后,任凭过户办粮,收租当业,永远姚姓之世产,与薛姓无涉。此系两愿成交,再无反悔,欲后有凭,立此绝卖粮田文契为照。
  计开 田小名:上段肆分伍厘正靠南第四路;又,下段田柒分伍厘正靠南第一路;又,四亩里伍分正靠北第二路。
  租额每亩壹石正 佃户自佃
  光绪二十五年七月中 日立绝卖粮田文契薛盛昇
  中 堂弟盛甫 李友卿
  代笔(略)
  绝契是实 永远存照
  粗看这份绝卖契约,似与别的卖田契差不多,所卖的所谓“祖遗粮田”实际上还是“灰肥田”(田面田),“绝卖”之后,所谓“永远姚姓之世产”也不过是仅仅取得田面的耕作权而已,但细看之下还是有诸多不同。
  第一,契文载明粮田价银49两3钱。这一价钱远高于同期邻近农户土地买卖的上岸价,同时也说明当时“田面田”土地买卖的总价行情,为上岸、找贴、最后卖断提供了参照。
  第二,所卖出的一亩七分田在“计开”中说明分处三地,最大的一块也不过七分五厘。这说明卖主一次性打包卖出三块小地实属无奈。费孝通和著名经济学家薛暮桥上世纪三十年代在各自家乡所做的调查都曾提到农村土地越来越分散的现象。“每家占有相隔甚远的几条带状田地。大多数地带不超过1-2亩。”从这份契约看,常熟的情况也不例外,早在光绪年代,农村土地的“碎片化”已非常严重,著名历史、社会学家黄宗智提出的江南经济“内卷式”发展还是有依据的。
  第三,文中出现“库平”银的称谓。据专家称,自明朝中叶开始,“民间输官之物皆用银,而犹谓之钱粮”。这就是老一辈人常讲的“解钱粮”的由来。银两的重量标准叫做“平”,而各地的“平”不一。“清代,中国全国所用的‘平’有几百、几千种”,“主要的‘平’:库平、漕平、广平、关平、公砝平”。所谓“库平”,“从顺治到宣统。整个二百多年的清朝,是国家财政所赖以计算的工具”。但是,“库平”与其它“平”一样只是虚银,只作为一种价值符号而存在。在中日甲午战争中落败的清政府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向日赔款“库平银二万万两”,割让台湾及所附属岛屿,开放苏州等地为通商口岸。薛盛昇所立绝卖粮田文契就是在《马关条约》签订后四年,正是清政府加紧搜刮民财以解中央财政空虚之时。由此不难理解契约中为何特别注明“库平”银。承受国耻之痛最重的无疑是广大的农民尤其是有“天堂”之誉的苏南农民。在中日甲午战争120周年的今年还是很值得看看这件“绝卖契”的。
  第四,苏南农民买卖土地,一般来说都选在冬季进行,此时正值水稻收割之后,卖主当年该缴纳的下忙银、漕粮都应已缴纳,一般说来没有容易发生纠纷的赋税陈账,加之相对农闲,有利于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农历七月时值白露至秋分,正是水稻扬花抽穗之时,农谚所谓“白露白迷迷,秋分稻秀齐”即是。所以,此时卖田极为少见。反过来说,薛盛昇七月绝卖田地,“为有正用”虽语焉不详但极有可能是家中横遭不测,需一大笔现钱以解燃眉之急。

  □薛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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