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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案例帮您用新《消法》维权

 神州国土 2014-09-28

6案例帮您用新《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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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王建芳见习记者李寒雪

    新《消法》正式实施半年有余,半年多来,新《消法》剑光闪闪,帮消费者维权屡立新功,博得了很高的人气,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借此呈现了新常态。为了进一步宣传普及新《消法》,也为了重温新《消法》走过的这半年多路程,我们选取了昨日省工商局和消协公布的6个典型案例并加以点评,帮您进一步认识在新《消法》的保护下如何维权。

    网购衣服出现问题 7日无理由退换货

    2014年6月30日,四川吴女士投诉称其从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条裙子,商家所在地是洛阳市洛龙区,收到货后发现裙摆上有个指甲大小的破洞,吴女士要求商家同意退货申请并支付退货快递费用,但商家却称该破洞是吴女士自己穿着不小心造成的,双方协商不下。接到投诉后,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认真向其讲解了新《消法》中的相关规定。后来,商家主动与消费者取得联系,为其办理了退货手续,并承担快递费用。

    点评: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者利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吴女士要求退款于法有据。淘宝店主无论怎样辩解都于法无据。新《消法》是消费者最有力的法律武器,相信有了行政部门及消费者组织的护航,“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将得到更好的落实,消费者的“后悔权”能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新车频出故障消费者有权换新车

    2014年7月,周口市川汇区的李先生投诉称,他在周口市某汽车专卖店购买的越野车乘用不久即出现整车异响、方向盘共振的情况,后又出现漏水现象,修理4次仍未修理好。李先生要求商家换新整车未果。在工商局介入劝解后,该专卖店最终承诺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新车。

    点评:汽车“三包”规定属于国家规定,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据该规定,要求汽车销售商退车或换车。此外,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与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李先生成功退车,凸显新《消法》对促进消费维权的巨大作用。

    捆绑消费不合理侵犯消费者权益

    2014年8月4日,新乡消费者侯先生投诉称,他于今年7月份在家装建材团购会期间交订金1000元订购新乡市某建材城厨房吊顶一套,8月3日去店里选购商品时却被告知必须厨房、卫生间一起装修,而消费者只需要装修厨房,并且团购会期间商家并未告知消费者厨房、卫生间需要一起装修这一情况,消费者要求退订金,被商家拒绝。调查后,执法人员告诉商家:依据新《消法》,其行为已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后经过工作人员调解,商家最终同意将1000元订金退还给消费者。

    点评:装了厨房就必须装卫生间,多么霸道的说辞!新《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权利不容侵犯。上述商家的行为已经涉嫌强制交易,退还订金理所应当。

    办理宽带迟迟不装有权要求返还费用

    2014年6月18日,许昌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消费者包先生的投诉,称其5月8日在某电信公司营业网点办理了安装宽带光纤业务,但是运营商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都未上门安装,因此要求运营商无条件退还全部费用。在退费时包先生与电信公司产生争议,请求工商部门协助处理。后经许昌市工商局专业分局执法人员调查并调解,电信公司最终按照投诉人要求办理了退费手续。

    点评:电信财大气粗,但还是要取得消费者的信任才能赢得市场。运用自身经营上的优势地位,对应承担的服务一拖再拖,已经违反了新《消法》中商家应依法履行双方约定的服务规定,遇到售后服务不到位、维修不及时、安装不及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返还费用。有了新《消法》护航,电信老大这次也不得不低头。

    预付费美容卡退款难12315来维权

    2014年3月,开封市消费者洪女士到开封市区一家美容店进行皮肤测试并做了美容护理,洪女士第二次做皮肤护理时感觉眼睛不适,该店一位美容师说自己能够消除洪女士的不适,动员她办理了一张价值2400元的美容卡。洪女士再次消费时又出现不适症状,要求该店退款,美容店拒绝退款。洪女士来到开封市开发区分局12315进行投诉,工作人员数次往返美容院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美容院同意退还洪女士1000多元,洪女士十分满意。

    点评: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这一规定有效打击了各类美容养生会向顾客推销“白金卡”、“VIP”卡后,强迫消费者持续接受服务的现象。

    土元养殖需谨慎农民朋友险赔钱

    2014年5月18日,王先生投诉称其是孟津县平乐镇的农民,在电视上看到了洛阳市老城区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发布的饲养土元广告后,认为该项目投资少、利润高、方法简单,且成熟后合作社负责保价回收,于是,便交了6000元的饲养合作保证金、与合作社签订了合作饲养合同。但其购回后发现,土元养殖并不是他想象得那么简单,购回的土元饲养一段时间后由于管理手段、饲养方法等原因分批死去,尽管合作社又给其免费提供了几次土元虫卵,但均以失败告终。为保护养殖户和农民合法权益,县工商分局立即组织专人对双方的纠纷予以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在工商人员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由合作社退回投诉人王先生6000元饲养合作保证金,双方签订的饲养回收合同予以解除。

    点评: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正是在这条规定的约束下,农民朋友才拿到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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