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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性质

 神州国土 2014-09-29

浅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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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出台《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后,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落实,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使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逐步走上正轨。这就对我们今后开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展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重大意义

    1.规范了讯问过程,体现了程序的正当性。2.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而且对侦查人员也能起到保护作用。3.固定了讯问内容,提高了诉讼的效率。4.有利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准确认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属性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呢?在法定证据制度下,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又大致可以分为“现场记录”和“调查记录”两大类型。从本质上来说,现场记录是生活实况的忠实反映,反映的内容无法被其他证据类型所替代。而调查记录作为一种证据固定和形式转换的手段,可以为其他证据类型所替代。由此可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一种调查记录,不应当被看作法律意义上的视听资料,也不属于其他证据类型,不能直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除非是用于证明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此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就是现场记录,属于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在司法工作中的运用

    1.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录音录像资料能及时准确地查明现场及作案人的言语和肢体动作的真实情况。2.在讯问工作中的运用。录音录像资料既可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又可以揭露嫌疑人的无据翻供和无理狡辩,使其认罪服法。3.在庭审工作中的运用。录音录像运用于法庭审判,既可以规范法官在庭审时的程序,又使参加诉讼的各方对案件的事实能够形成一致或接近的认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准确认识侦查讯问工作的基本规律

    讯问犯罪嫌疑人也称侦查讯问。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方面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扩大收集证据的线索,另一方面也可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由此可见,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一种证据固定和保全的方式,不是独立的证据类型,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只有当讯问笔录的内容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不一致,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获取口供行为时,由法官主导,在公开庭审以外的小范围内进行。正确认识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和作用,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相应的移送、审查机制和审查标准,我们才能够摆脱本末倒置、疲于应对的局面,使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深入、健康开展,促进刑事司法工作的文明和进步。

    (安阳市检察院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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