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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农机系统<BR/>职务犯罪终审

 fanbo1975 2014-10-01

  农业机械销售及补贴惠及农民利益,而某些主管部门却想着从“惠民”政策中敛财。昨日,记者从办案机关了解到,鹿寨县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及该中心原主任冯某在农业销售及补贴工作中,收受贿赂78.9万余元,并导致国家补贴遭骗领177万余元,被法院判刑。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即被告单位鹿寨县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5万元,冯某犯单位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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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班子开会研究 认可收受“推广费”

  据了解,自2005年起,国家财政部、农业部设立专项补贴资金,对农民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进行补贴。

  2006年以来,柳州一些农机公司的员工,为在鹿寨县销售农机及方便办理农机购置补贴,分别与时任该县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主任的冯某商量,承诺给予该中心一定数额的“推广费”。冯某口头同意后,召集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认可该项做法。

  几年来,这些农机公司的负责人或销售人员一直如数把“推广费”交到该管理中心财务,或者帮该管理中心报账、购买物品、支付旅游费等等,累计金额达78.9万余元。

  记者采访发现,该管理中心收到的“推广费”或好处费的数额、形式可谓五花八门。比如,有农机公司赠送过一把犁、两把耙,还承诺帮保养和加油;2007年春节前,该管理中心还收到过1万余元,用来购买蚕丝被,发给职工和送上级领导;2007年3月,冯某安排单位财务人员,到一家农机公司报销空调、烟酒等发票,共计近2万元;2007年12月,某农机公司赠送了电脑、桌椅等一批办公设备(用品)给该管理中心;2008年至2009年,该管理中心还使用收到的“推广费”,用于安排职工到天津考察、到新疆或越南旅游。

  然而,按照自治区农机局有关规定,在农机销售、办理补贴过程中,农机部门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厂家或供货商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供货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实施补贴单位及个人给予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等进行贿赂,鹿寨县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此举明显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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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放程序不按规定 导致补贴被人骗领

  记者还了解到,关于农机补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农业及农机相关部门均有明确规定,规范办理农机补贴资金的相关程序,即农民先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进行申请,之后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上报同意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与农民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此后农民持购机补贴协议向经销商购机。在此期间,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进行政策公示、资格公示、补贴对象公示,并要求公示到乡、村;农民购机后要进行事后跟踪检查,切实保证农民得到实惠。

  鹿寨县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却违反上述规定。在2009年4月至11月期间,该管理中心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在办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时,由农民先向经销商购买农机,农民持购机发票或行驶证才予办理农机补贴手续;没有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及资格;没有按规定必须是该县农民亲自购机并申请补贴及签订补贴协议,完成购机补贴后也未进行有效监督。

  于是,安徽人李某(已判刑)伙同鹿寨人罗某(已判刑)等人,组织当地40余名农民,虚构购买收割机的事实,从鹿寨县农业机械管理中心办理补贴手续,又将享受补贴的51台收割机运到外地倒卖,导致国家被骗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154万余元。

  南宁一家农机公司的员工也收集利用鹿寨当地8名农民的身份证复印件,虚构这些农民购买收割机的事实,从鹿寨县农业机械管理中心骗取补贴资金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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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依法查办 总结经验连揪窝案

  2011年,鹿寨县检察机关在获取上述虚假购买农机产品、骗取农机购置补贴的线索后,调查发现农机管理部门存在渎职行为,于是继续深入侦查,在将涉嫌诈骗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并对当地农机管理部门予以立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鹿寨县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冯某是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同时,冯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相关情节,法院一审以单位受贿罪,判处鹿寨县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罚金25万元,以单位受贿、玩忽职守两项罪,对冯某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两被告上诉,要求免予刑事处罚。柳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鹿寨县成功查办此案具有示范效应,一直跟进指导的柳州市检察院迅速在全市检察系统推广交流办案经验,决定凡有农机购置补贴的领域均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各县(城区)检察机关迅速行动,以鹿寨县办案工作为范本,复制侦查、取证方式等。目前,检察系统还先后查处柳城县农机系统、柳州市农业机械管理站等单位窝案,这些案件现在进一步审理当中。2

  今报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陆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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