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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nj660630 2014-10-08

  农村宅基地房屋卖给市民属有效行为吗?

我是太原市小店区人,1998年11月1日将自己的宅基地及房屋卖给一市民,当时签订了售房契约,内容为:今有城西村民武福红,将村西宅院卖给周凤莲一事立约如下:

一、武福红愿以伍万元人民币将村西宅院一套卖给周凤莲,此院东西宽20.2米,南北长16.6米,院内共有正房五间。东房三间。

二、此院宅基地使用证一并交付给周凤莲,因该证姓名为武福根,因此日后发生任何变故均由武福红处理。

三、将来该院房产需办房产证事宜,由武福红出面办理,并将该证交付周凤莲。

四、周凤莲愿出伍万元人民币买此院,从付款之日起(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一次付清款后),该院所有权归周凤莲所有,因该院房产证是武福根的,日后如发生任何事件和改领房产证由武福红出面承担此事,但付款后对政府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房人承担,不论发生任何开支费用,卖房人概不负责。

五、买房卖房,商妥从买房付款之日起允许卖方再住一年,为限到时,即将腾出。

六、空口无凭,立此为证。本约计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中证人:吴柱喜   书人:杜福寿   买房人:周凤莲  卖房人:武福红  公元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

在2006年该市民明知其先前购买该房屋的行为属违法便要出售此宅院,当我知道城镇市民要再一次出售该宅院的情况下便积极纠正主张赎回,虽然多人明确表示愿意购买此房屋,但在知道我正准备赎回房屋的情况下,众乡亲都善意回避了,唯有近邻第三方吴永琦趁机恶意取得了该房屋!我2010年11月起(约)起诉201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所以从2010年起我一直向法院起诉、上诉,我提供了好多证据与全国各地案例与资料,市中院的王薇在庭审中看过就是不采纳,小店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不能主持公道,在2014年7月判我败诉。全国很多相关案例判决,法院都认为合同属无效,

(一)其中一篇标题为“市民13万买农村房,16年后房价涨十倍农民反悔”的文章吸引了我,仔细阅读发现,厦门中院判决认定双方《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农民最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二)还有北京的演员,主持人曹颖也是在1998年时其拥有北京市大兴县太和乡四海二村的宅基地及房屋院落一处,并持有当时的大兴县土地管理局发放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卖给了曹先生后,曹先生又转卖给邱女士,最后法院依据同样事由,判决协议无效。通过上述两起起诉讼确认了两份转让协议无效。为什么而太原市中院不同的判决呢?全国的法律不是国家统一制定的吗?

首先,我以宅基地房屋纠纷为由起诉,但小店区法院一审、太原市中院二审将我跟周凤莲签订《售房契约》的效力问题作为焦点大肆渲染,他们利用《售房契约》为挡箭牌,混淆了案由,转变了案由!

其次,无中生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表述“本案不适用《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问题是我并没有主张此为依据。那么请问承办法官王薇,难道是用无中生有的法律依据来使错误的判决看起来合法吗?

迷宫式判决。发回重审时小店法院把我卖给买方,买房又卖给第三方,没有造成土地流失为由进行判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小店人民法院以村委会出示的证据,如村委会同意变更宅基地证,按排号顺序拆房,为借口不予支持上诉人,在2012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调研中发现,现实中还有大量的宅基地转让到集体外,有些村委会还给转让协议盖章确认,但村委会的盖章并不能证明转让合同有效。试问如果第一次买卖合同是违法无效的,第二次买卖能合法有效吗?不能说自认为结果合理就推出过程合法吧?

最后,我的宅基地证书是1987年11月由太原市南效区人民政府颁发的,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证》难道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的?

房屋建造于宅基地之上,在房地合一的格局下,“地随房走”,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的转让,农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而关于农村宅基地不能转让买卖的政策是一贯的、坚决的。大家可以查询80年代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证》背面内容第二条,“居民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严禁买卖、出租和相互转让,违者严加惩处”。第五条“此证受法律保护,此证发放后,其他契约、证件一律作废”。

农村的房和宅基地是一体的,在宅基地不能买卖的法律约束下,两级法院为什么不分开房子和宅基地进行审判,其内幕不为人知!一二审法院均只对双方的卖房行为进行了认定,而刻意回避了有关双方就宅基地买卖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很遗憾,一、二审法院主观臆断,在事实的认定上出现了严重偏差,属于典型的认定事实不清情形。

至此,今年正赶上成村中改造拆迁,被诉第三方趁此判决生效机会,在诉讼财产保全已失效的情况下,全部取走诉争宅基地房屋赔偿款,合计500多万元。这案要归功于小店法院民事副院长石秀风、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厅长王薇,这就是他们的钱情关系案,乱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结果。我相信世间自有公道,恳请社会各界人士关注司法公平,同时我们全家将投入这场保卫法律的战斗中,不能得到公正的审判誓不罢休。

作者:武福红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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