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定金”还是“订金” 来源:河北法制网
读者:廊坊的程先生反映,他看好了一套期房,准备购买,看房时,按照开发商要求交了2万元,但未签订正式的书面购房合同。后来,他由于其他原因暂时不能买房了,便找开发商要求退回已交的2万元,开发商却以他违约为由拒不退还。程先生想知道,他违约了吗?2万元该不该退还给他? 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克锋解答: 程先生所遇到的情况,涉及的是“定金”与“订金”的问题。 “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两者的法律效力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归卖方所有;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需原数退还“订金”。 具体到本案程先生反映的房屋买卖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必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才能卖房,而且必须与程先生签订房屋买卖书面合同。既然开发商收取了程先生2万元钱后,并没有与程先生签订房屋买卖书面合同,那么两者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并没有形成。而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就是说,定金条款必须在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所以,在开发商与程先生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形成的情况下,程先生向开发商交付的2万元钱应视为“订金”,开发商不能“没收”,而应当退还给程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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