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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15分钟到岗是否算加班?法院说No!

 长江一孤岛 2014-10-11

  近日,无锡市南长法院处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要将每日提早15分钟到岗的时间纳入加班工资计算范围,究竟当事人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周婷于2013年4月入职某公司,工作至同年5月14日被辞退。周婷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赔偿金等多项费用。其中,周婷认为其工作日每天提早15分钟到岗,也应视为加班,要求单位支付延时加班工资。

  法庭上,公司方同意支付周婷正常工资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对于其提出的延时工资,公司并不认可。公司方称,从周婷的考勤记录看,其并非每天提早15分钟到岗,有时仅提前7-8分钟,应属正常岗前准备时间,不同意支付延时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由此可见,加班是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的基础上的,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且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加班工资。本案中,周婷的到岗时间只比正常工作时间稍有提前,用人单位亦没有要求其提早到岗加班工作,故而不能认定为延时加班。最终,法院驳回了周婷要求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文中署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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