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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到岗,算不算加班

 神州国土 2014-10-21

    □记者张健

    在网上,一个段子一度很流行:人世间痛苦的事,莫过于加班;比加班痛苦的,莫过于天天加班;比天天加班更痛苦的,莫过于天天免费加班……加班,对于大多数白领来说,已经是家常便饭。近日,无锡市的周婷因每天都提早15分钟到岗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被法院驳回。那么,周婷的要求是否合理?法律上关于加班有何规定?加班是如何认定的?且看今天话题——

    案件:

    自愿提前15分钟到岗不属于加班

    周婷于2013年4月入职某公司,工作至同年5月14日被辞退。周婷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赔偿金等多项费用。其中,周婷认为其工作日每天提早15分钟到岗,也应视为加班,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公司方同意支付周婷正常工资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但对于她提出的延时工资并不认可。公司表示,从周婷的考勤记录看,其并非每天提早15分钟到岗,有时仅提前七八分钟,应属正常岗前准备时间,不同意支付延时工资。

    2014年10月,无锡市南长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周婷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

    法规:

    单位要求加班须与劳动者协商

    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法律对工作时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个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法律的规定要严格执行,但是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生产中的实际情况。因此,《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因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增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加班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对加班时间有严格的限制。

    对违反规定迫使劳动者加班的给予处罚。《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认定:

    若劳动者自愿则不被认定为加班

    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工作时间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如果超过时间限制,是否认定为加班,还是要区别对待。

    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能否认定为加班,要考虑以下三点:(一)加班是否用人单位要求的;(二)加班的内容是否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三)是否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或加班工资时,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原告周婷主张提早15分钟到岗属于加班时间,就必须举证证明是公司的强制性规定,这样才能被法院认定为加班时间;如果公司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提前到岗,而是周婷自愿,就不能认定为加班时间。

    南长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周婷的到岗时间只比正常工作时间稍有提前,用人单位亦没有要求其提早到岗加班工作,故不能认定为加班。

    解读:

    岗前准备时间也属工作时间

    案件当中,原告周婷所在公司主张提早15分钟到岗是正常岗前准备时间,那么,岗前准备时间属不属于工作时间?

    在《劳动合同法》条文中,工作时间的定义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并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劳动消耗时间。此外,工作时间还应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单位行政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

    因此,即使在工作准备时间,员工也需要接受公司管理,应该归入到员工的工作时间范围内,公司理应为员工支付报酬。

    专家:

    讨要加班费须对加班事实进行举证

    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学研究所的陆伟峰教授认为,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在劳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并且此种约定应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制度除在劳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并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外,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全日制的劳动者应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8小时之外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俗称加班,用人单位须征得劳动者同意,并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岗前准备时间、工作之后整理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这是对法律的误读。劳动者主张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时,要对延长工作的事实进行举证,否则很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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