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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LM0318 2014-10-14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第三章設施規範與設計3.3.9.1

星期三, 八月 17th, 2011 epr028

3.3.9.1
流量調整槽之有效水深應大於1.5公尺。

說明:
1.流量調整槽之水位可為其高水位(HWL)與旋轉生物圓盤處理水槽之水
位(W.L.)相同或在水位以上(參照圖3-9 )及水位以下(參照圖 3-
10 )之兩種情形。

2.在構造基準中,槽之底部及距上端50cm之部分是不在有效水深定義之
內。由上圖可知,一般而言,高水位(HWL)與低水位(LWL)之間之容
積為有效容量。

此時,AWL:(Alarm Water Level)警報水位
HWL:(High Water Level)高水位
LWL:(Low Water Level)低水位
AWL:為了防止流量調整槽之溢流現象、破碎機等附設機器
之浸水及往污水進流管之逆流現象發生於本槽內設置
緊急水位,同時設置緊急裝置。
HWL:設定於AWL以下20cm左右之位置。
LWL:設定於槽之底部起50cm左右以上之位。
3.攪拌裝置
(a)為了使槽內污水攪拌混合及防止腐敗,設置可攪拌污水之裝置。若
以曝氣式攪拌時,亦應設流量調整槽用之送風機。此乃若與曝氣槽
之送風機兼用時,由於流量調整槽之水位變動,對於曝氣槽或是空
氣式抽水機將造成不良影響。
(b)此攪拌用送風機,在污泥貯留槽等處進行曝氣攪拌時,亦不會有妨
礙兼用之現象發生。
(c)依散氣式進行攪拌時之散氣能力,考慮槽之水深或寬度,槽之有效
容量每1.0m3中為0.5至1.0m3/小時左右。
(d)此外,利用噴射泵攪拌時,應確認泵之攪拌能力,對污水之氧氣供
給能力,並同時注意攪拌混合及防止腐敗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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