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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开展监察建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徐徐读书 2014-10-16

浅谈开展监察建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0日 点击数: 210

   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建议,是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检查权和建议权的具体工作体现,是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经常要运用的一项监察手段。但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监察机关本身还是被建议单位,对监察建议均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监察建议没有发挥出应有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监察建议应包以下内容:被监察建议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监察机关调查后所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具体明确的监察要求;监察机关对监察建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的权利;被监察建议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监察建议的审批程序是:监察机关检查、调查部门提出监察建议的请示;经局长同意后送案件审理部门审核;召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局长签发。对重要监察建议,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同意。  

       、主要问题  

1、强制性不够。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延伸,《行政监察法》对监察建议有一些规定,但由于监察建议本身仅仅是一种建议的形式,而不是命令,所以在效力上缺乏一定的强制性,往往被被建议单位或个人当作一般性的公文看待,执不执行、认不认真执行都无所谓,有的甚至认为是监察机关小题大做,吹毛求疵,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与积极的配合。  

2、建设性不够。由于调查人员自身素质等原因,监察建议的提出往往就现象谈问题,未能透过现象分析深层次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指出的问题雷同,提出的措施大同小异,对改进工作提不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不痛不痒,肤浅单薄,力度深度不够,指导性不强。  

3可操作性不够。有的监察建议内容空洞、笼统、虚泛,讲大道理多,缺乏让被建议单位可立即着手实施整改的实质性内容,让被建议单位难以进行具体操作。  

4、严肃性不够。被建议单位或个人忽视整改,要么应付了事、敷衍塞责,要么无动于衷、置之不理,起不到预期的效果,严重影响监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  

5、平衡性不够。监察建议在运用上不太平衡,如就个案发建议的较多,就面上的问题归类分析发建议的较少;就单位发建议的较多,对个人发建议的较少。  

、几点建议  

1、对症下药,增强针对性。监察机关在提出建议前,必须对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隐患、潜在的漏洞进行认真深入的分析,把情况搞清,将问题找准,并通过表面问题挖掘深层次的原因,力求提出的问题准确、切中要害,发出的建议有的放矢、一针见血。  

2、内容细化,注重可行性。建议的内容切忌虚泛空洞,讲大道理,要做到内容有理有据,切实可行,能够让被建议单位充分理解和具体操作。比如建议加强财务管理,就要对具体加强哪一方面的管理提出明确的建议,如禁止公款私存、健全发票签报手续、压缩财务开支等,能细化的尽可能细化,能具体的尽量具体,便于实际工作切实改进。  

3、规范操作,提高严肃性。监察建议以建议书的形式体现,是监察机关的一种正式文书。首先在格式上要统一规范,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备案。二是内容上要简明扼要,用词要严谨准确,不能含糊不清,如果需要整改的,要注明整改期限,载明整改情况报告回复的时间等。三是程序上要到位。先由承办人拟定建议草稿,由本科室领导复核,再呈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送达时除主送被建议单位外,还要报送该单位主管部门,并制作送达回执,为检查、督办做好准备。建议书与回执均应随卷装订。四是实行建议质量考核制度。把监察建议的质量列入监察业务考核内容,促进监察干部重视建议的制作与建议质量的提高。  

4、跟踪检查,突出强制性。一是上级有关部门在相关的文件或条规中将监察建议作为健全预防机制的一项工作明确规定,提高监察建议执行的强制力。二是监察机关要明确专人做好监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促进被建议单位严肃对待、高度重视并认真实施,保证建议发挥作用,不流于形式。三是实行建议采纳情况向监察机关书面报告制度。由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建议的采纳情况与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向提出建议的监察机关报告。四是实行建议采纳情况与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评挂钩制度。对建议超过规定时限未予采纳的,责成其说明理由;对建议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监察机关在年终可根据情况在考核该单位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时酌情扣分;对建议不采纳、不执行或执行落实不到位造成今后发生重大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建议采纳整改后成效明显的典型事例,则要加大宣传,及时总结经验,扩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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