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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歇业、被撤销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及其

 别馆我的生活 2014-10-17

 


  (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是企业被动退出市场的另一种形式。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其经营资格被依法剥夺,企业依营业执照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其主体资格也将随之终止。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将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经登记机关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况严重的;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拒绝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拒绝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等。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在企业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前,企业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可以在清算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债权人可以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诉讼主体起诉,如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无法参加诉讼,也可以起诉该企业的清算主体。


  (四)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的确定。


  企业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在一定条件下,清算主体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起诉和应诉,债权人也可以起诉债务企业的清算主体。依据各国通例,股东和董事会负有在企业终止后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责任并被确定为企业基本的清算主体。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清算主体应是企业的股东或具有股东性质的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性质的企业,其清算主体也不尽相同。


  1、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国有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其投资主体具有惟一性。但是,由于国有企业有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之分,各地的情况又不尽一致,因此,实践中代表国家拥有投资者权益的主体往往是不同部门,有的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的是各级政府内设的企业主管部门,有的是专门性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无论是部门还是公司,均需有国家的授权。因此,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含公司)和国家授权的部门(主要是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共十六大精神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方案,将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权,因此,改革到位后,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将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企业有清算组的,清算组为清算主体。清算组一般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


  2、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在一般意义上讲,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企业的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该含义对于城镇集体企业而言,意味着企业财产属于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者本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该含义对于乡村集体企业而言,意味着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应当是企业的开办单位或者行使所有权的机构。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主体。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清算主体是合营企业的清算委员会,该委会员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在清算委员会没有依法成立并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中外投资人是清算主体。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清算主体。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人。


  5、外资企业的清算主体。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等参加。在清算委员会没有依法成立并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外国投资人是清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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