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企业终止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神州国土 2015-04-03
企业终止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2011-12-13 15:36:57 来源: 作者: 【 】 浏览:3737次 评论:0
企业终止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论文提要:
企业终止是指由于出现某种事由而丧失经营资格或法人资格的情形,具体包括企业宣告破产、注销、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歇业等。对于企业解散和宣告破产,我国《公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均有具体的规定,而企业被注销、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歇业后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其民事责任由谁承担,一直是困扰法院民商事审判的普遍性问题。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详尽的规定,导致审判实践认识上的不一致。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些探讨。全文共6988字。
关键词:企业终止  主体确定  责任承担
  
正文:
    企业终止是指由于出现某种事由而丧失经营资格或法人资格的情形,具体包括企业宣告破产、注销、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歇业等。对于企业解散和宣告破产,我国《公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均有具体的规定,而企业被注销、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歇业后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其民事责任由谁承担,一直是困扰法院民商事审判的普遍性问题。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详尽的规定,导致审判实践认识上的不一致。而正确确定诉讼主体,是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民事责任的承担的程序前提。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企业终止的涵义
要解决企业注销、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歇业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企业歇业、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的涵义。
    (一)企业注销。企业注销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清算后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第38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消灭,即民事主体资格绝对地、永久地消灭。
    (二)企业被撤销。企业被撤销是指企业根据其主管部门的决定,自行或由其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使企业法人资格或民事主体资格消亡的特殊情形。企业被撤销但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情形,其民事主体资格或法人资格依然存续。已办理注销登记的,与企业注销的法律后果相同,按照企业被注销的情形对待。
    (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以下七种情况之一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因公司破产,解散清算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按规定年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超越经营范围。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涵义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即法人人格消灭说和清算法人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之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进行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正因为这种认识,导致实践中吊销营业执照与公司的注销常被混淆,被吊销营业执照就认为该公司已被注销,甚至有的工商部门在吊销营业执照后,将该公司自然注销。事实上,吊销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的营业,不允许其继续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而要进行清算,企业的法人资格就是必要的主体条件。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从形态上说属于清算中的法人。清算中法人与终止前法人系同一人格,具有特定范围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清算期间可以进行与清算事务相关和必要的民事行为,而清算组则是清算中的公司法定代表机关,具有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和职责。将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理解为法人资格或民事主体资格的绝对消灭,不仅存在理论上的混乱,更会成为那些违法经营者逃避法律或合同义务的最好方式。因此,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
    (四)企业歇业。企业歇业是指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且不再继续。企业歇业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企业自行申请歇业;二是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依照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应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歇业后,应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但在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
相对于企业被撤销、被吊销、注销,企业歇业较难认定。如果企业自行申请或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或歇业整顿,不存在终止情形的,不属于歇业范畴。诉讼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企业停止经营活动已满一年(如下落不明且未办理工商年检、税收登记等),且不属于停业整顿的,可认定企业处于歇业状态。企业已无财产和人员,但能查明企业公章、执照等由其主管单位掌握的,企业未再继续开展经营活动,仍按歇业处理。已歇业企业仍然办理工商年检的行为,不影响对企业歇业状态的认定。
    二、企业终止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企业终止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企业自成立至终止这一过程中,必然会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民事交往,也就存在产生民事纠纷的可能。企业终止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但由于实践中大量存在企业终止后并未依法进行清算或尚未清算完毕的情况,这类企业与其他的民事主体产生诉讼时就有确定诉讼主体的必要。确定终止后企业的诉讼主体,应当区分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公司法人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不同形态,并根据企业终止的不同情况确定诉讼当事人。
    (一)企业注销后诉讼主体的确定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清算后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民事主体资格绝对地、永久地消灭,如果债权人以依法注销的企业作被告起诉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但由于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企业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情况,因此债权人与这类企业存在纠纷时,应以清算主体为被告,因我国对公司的设立和消灭均采法定登记公示制,企业既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销,不应再以该企业作为诉讼主体。如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将作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此外,《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因此理论上企业依法进行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的,该企业财产清偿债务后可能仍会有剩余财产,如企业剩余财产被开办单位、股东、投资人或第三人接受,而企业尚有遗留债务未清偿时,根据债务随资产转移的原则,债权人可以接受资产者为被告,要求其在接受企业资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二)企业被撤销后诉讼主体的确定
企业被撤销后,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因为清算组延续被撤销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故清算组是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债权人起诉被撤销的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企业被撤销后,如无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的,作出该撤销决定的机构作为清算主体应参加诉讼,债权人起诉应以被撤销的企业和作出该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共同被告。企业被撤销后,债权人起诉作出该撤销决定的机构,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债权人可以开办单位投资不足,收取被开办企业资金或实物,抽逃、转移或者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提供注册资金担保、接受被撤销企业财产等为由,起诉开办单位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如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由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资格或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因此债权人仅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仅以开办单位或清算主体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可根据债权人是否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或赔偿责任,决定是否准许或告知原告另行起诉。诉讼过程中,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可直接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如无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诉讼继续进行。此时债权人如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应告知原告另行起诉。
    (四)企业歇业后的诉讼主体的确定
企业歇业后,已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因为清算组延续歇业企业的法人资格或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清算组是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企业歇业后,如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将歇业企业和清算主体作为共同被告。由于企业歇业后,注销登记前,其民事主体资格或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因此债权人仅以歇业企业为被告起诉的,法院亦应受理。企业歇业后,债权人以清算主体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被告歇业的,如债权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应予准许;如债权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申请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视为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则可告知原告另行起诉,本案继续审理。诉讼过程中,债务人歇业的,如已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可直接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如无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诉讼仍继续进行。此时如债权人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因该请求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根据诉的分离合并原则,可告知原告另行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五)终止企业是债权人时诉讼主体的确定
债权人出现终止事由的,如已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由清算组继受;如无清算组织的,清算主体可以申请加人诉讼作为共同原告;清算主体不申请加人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在诉讼过程中,如确定了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如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可裁定中止诉讼;如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应裁定终结诉讼。
    三、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的确定
如前所述,企业终止后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或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债权人可以选择是否以清算主体为被告,而依法进行清算是企业开办者、投资者、股东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法人资格或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定程序,因此正确确定清算责任人,并在清算责任人范围内确定诉讼主体十分重要。确定清算主体应按照注销、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歇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1)国有企业以其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2)集体企业以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为清算主体;(3)联营企业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4)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5)有限责任公司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主体;(6)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7)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成立清算组或以各方股东为清算主体进行清算。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或以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8)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清算主体;(9)合伙企业以全体合伙人为清算主体。
如经审理或审查,债权人起诉的清算主体有误,应裁定驳回起诉。公司股东较多时,债权人起诉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既可以全部股东为被告,也可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或公司的大股东,或派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部分股东为被告。但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等责任时,应针对具有投资不足、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等行为的股东进行诉讼,可视情况将其他股东追加为第三人,以便查明事实。债权人起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债权人申请追加清算主体时,清算主体成员较多,依据有关规定又不能产生清算组的,法院可直接在派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中指定清算组人选,并限期清算。
    四、企业终止后民事责任的承担
无论是法人企业还是非法人企业,一经依法成立,即应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企业一旦出现终止事由,企业的投资人、开办者或股东即应依法对企业进行清算,以清算的企业资产对企业的债务予以清偿,反之,如果负有清算义务的清算主体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鉴于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一些企业利用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采取故意不参加年检或连续停业,开办单位故意撤消企业等办法,以达到假终止真逃债的目的的现象,债权人可以援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直索权股东的责任。
    (一)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当这两类企业出现终止事由时,企业及其投资人、合伙人的清偿责任自不待言。而对于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企业一经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具有与企业投资开办人或股东自然人人格相分离的独立人格,企业投资开办人或股东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即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在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尽管会出现责任在范围上小于债务的情形,但企业债权人仍不得请求投资开办人或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范围的责任,企业亦不能将其债务转换到投资开办人或股东身上,这就是作为现代公司制度基石的有限责任制度。但有限责任仅是针对企业的投资开办人或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而言,并不影响企业以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对债权人承担的仍是基本形态的民事责任—无限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以终止企业(或清算组织)为被告起诉,或以终止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起诉,终止企业承担的是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清算主体承担的是清算责任,并以清理的债务人财产承担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
    (二)清算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企业出现终止事由时应对企业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可见,清算责任是企业投资开办人或股东的一项法定义务。《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15日内组成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仅起诉清算主体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法院通常是判令清算主体履行限期对企业进行清算的义务。清算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原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以原企业的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二是当原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依《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企业破产。如果法院判令清算主体履行清算义务后,清算主体不进行清算该如何处理,换言之,这样的判决如何执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没有作出规定,导致大量的类似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清算主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清算责任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机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算,清算费用由清算主体负担,具体的清算程序准用《公司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清算程序完结后,责成清算主体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在清算主体不履行注销登记义务时直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鉴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只有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破产还债,而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申请时,终止企业无法进人破产程序的局限,为了及时消灭终止企业的法人资格,平等保护企业债权人利益,建议修订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委托清算过程中,如发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中止执行程序,直接转人破产还债程序。
    (三)赔偿责任。如前所述,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因此清算主体参与诉讼的基本民事责任是清算责任。但在下列情况下,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1、如果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等,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因债权人的损失与负有清算责任主体的过错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清算主体应在不履行清算责任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2、企业的投资人作为清算主体存在投人注册资金不实,但已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或存在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行为的,清算主体应在其投资不实、抽逃、转移资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清算主体在企业终止事由发生前和在清算过程中私分、侵占公司财产,债权人可以依照《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定,请求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及其他相关主体将侵占的公司财产退还,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一些企业利用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采取故意不参加年检或连续停业,开办单位故意撤消企业等办法,以达到假终止真逃债的目的的现象,债权人可以援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视公司与股东为一体,直索权股东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李国光:《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田浩为:《企业法人终止的立法缺陷及审判对策》,2000年第11期《法律适用》。
3、朱慈蕴:《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
4、王利明:《民商法理论与实践》;
5、王天鸿:《一人公司制度比较研究》;
6、马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与公司人格否认》,2001年第3期《法律适用》。
       
 
Tags:企业 终止 诉讼 主体 确定 民事责任 承担 责任编辑:admin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