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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出工伤 无劳动关系发包人免责

 不咬人的蚊子 2014-10-20

工程转包出工伤 无劳动关系发包人免责

来源: 2014-09-26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日前,原告河北承德某公司请求确认其与被告梁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获得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维持。

 

    2013年秋,原告将一复垦工程发包给第三人张某,张某又转包给第三人刘某,刘某雇佣了梁某等人工作,后梁某工作时摔伤。期间,梁某的工资发放、考勤等管理工作均不由原告负责。20131119日,劳动仲裁委确认原、被告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诉至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在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用工主体责任与构成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承担了用工主体责任并不等于成立了劳动关系。本案原告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将工程发包出去,但不负责施工人员的工资及考勤等管理工作,其与被告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应具备的实质要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承德中院维持原判。(申 斯)

 

(评析:本案中法院只是判决确认无劳动关系,但判决理由中没有对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作出合理解释,难以得到当事人理解。文章标题“无劳动关系发包人免责”也与判决内容不符。当然,此种情形下是否有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有些法院认定具有劳动关系,目的是为工人认定工伤提供依据。劳动部的通知,原意应是承认劳动关系,不然其文件标题为何取名“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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