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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期满)医疗终结(或难以治愈)的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

 法务799 2014-10-20

医疗期内(期满)医疗终结(或难以治愈)的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

 (2013-10-05 21:07:53)

医疗期内(期满)医疗终结(或难以治愈)的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

一、医疗期内的待遇

1、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2、医疗期内,依法享受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具体计算方式见本人整理的其他相关文章)

3、伤病休假职工不允许从事有收入的活动

    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二、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医疗期满医疗未终结,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处理办法

    医疗终结,通常理解为医疗机构或医师对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病人员诊断治疗全过程的结束,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的结束。医疗终结是确定病情痊愈或者伤残的依据。医疗终结也是开展安置职工、开展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法律规定,在医疗期内或医疗期满后医疗终结的,后续权益的维护和统计才能进行。

1、医疗期内医疗终结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医疗期满,医疗未终结(难以治愈)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3、不论医疗期内或医疗期满,若医疗终结经鉴定或医疗未终结(难以痊愈)经鉴定,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1)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劳动者申请医疗补助金特指医疗期满合同未到期、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情形,如果是合同到期不续签而终止的,并不适用该“给付医疗补助费”的规定,见《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4条)

        医疗期满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而终止的,劳动者主张医疗补助费必须符合法律条件因为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满而“终止”、不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需要视情况而定。(《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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