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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致残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千里独行之2014 2017-09-20

问题的提起:

某单位职工,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工伤),致全身瘫痪,医疗期已过,问:用人单位如何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

这个关系到非因工致残的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一、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4、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5、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劳发〔199567

二、职工非因工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各地劳动鉴定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又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其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三、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由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6、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分类处理

依据以上规定,作以下处理:

1、非因工负伤职工在医疗期内治疗终结,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伤残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终止劳动关系,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在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非因工负伤职工医疗期期满,被评为1-4级伤残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终止劳动关系,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被评为5-10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享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对于1-4级伤残的非因工负伤职工,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有明确规定: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3、操作流程:医疗期满后,对于明显致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非因工负伤职工,要求其作劳动能力鉴定,以便处理。有人担心,如果该职工拒绝去做相关鉴定最么办,那么就意味着其放弃享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权利。用人单位获得相应的证据后,可以直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如果职工想要相关待遇,自然还要去做鉴定,已证明其符合享受相关待遇的条件。

4、非因工负伤职工构成1-4级伤残的,因为丧失劳动能力,不能提供劳动,无法达到劳动合同签订时的目的,必须退出工作岗位,符合退休、退职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但有的职工不愿意过早病退、退职,也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在合适的时机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5、非因工负伤职工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不构成伤残等级,则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除非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该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享受经济补偿金,但不享受医疗补助费。

三、退休与退职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及目前的劳动政策,符合正常退休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或管理岗位工作者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5年;符合因病退休条件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5年,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退职条件的为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职。

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是有区别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书面形式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包含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对劳动合同的的处理。终止劳动合同是因劳动合同期满或发生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特定事由的情况下,导致的法律后果。

解除劳动关系系指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则指劳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发生了特定事由(见《劳动合同法》第(二)项至第(五)项),劳动关系自然是要终止的。

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关系是现象,劳动关系是本质,劳动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终止,劳动合同除期满之外的终止,也是劳动关系的终止。但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是一个待定关系,如果双方不续签劳动合同或不实际提供劳动,则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终止;如果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或实际上继续提供劳动,则劳动关系继续。

五、工伤评残及非因工评残的标准

工伤评残的标准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与非因工评残的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是两个标准,但等级标准基本是一样的,工伤致残的等级分为1-10级,非因工致残的的等级分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1-4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

实务中,有的人社局的社会保险事业处(如青岛市曾经)针对与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之目的而做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不予受理,只给做病退、退职方面的劳动能力鉴定。

六、与社会保险法如何衔接

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至于在哪一个阶段领取,怎么领取,,至今无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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