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职责 委托书 受委托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受委托人作为案件办理部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违法行为案件查处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 立案; (二) 调查取证; (三) 审查; (四) 拟处罚决定; (五) 案件执行; (六) 其他与案件查处相关的工作。 上述委托事项自2014年5月5日起生效。 委托期间,委托人对受委托人作出的与查处违法案件相关的决定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对受委托人接受其委托实施的与处罚案件查处相关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受委托人作出的违法或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有权予以变更或撤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 (盖章) (盖章) 时间:2014年5月5日 时间:2014年5月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