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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基本原则

 荣耀七星台 2014-10-23
  1.独立性原则: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必须坚持自身的独立性。在社会生活中人人都脱离不了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感情羁绊,感情用事和依利分对错常常是人们行事的基本原则。然而感情的冲动、不稳定以及利益的相关性常常会使人枉顾是非,偏向失真,具体事务中不免因程序不当或目的不善越界触犯他人权益。在审判与执行中,法律的神圣和庄严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独立的品性,在案件中依从法理而不是其它。

  2.平等性原则:人人并非平等,然人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神袛之理给予人同样的赐福也给予了人同样的惩罚,不因个人的财富,地位、名望、身世……有丝毫的改变。如果有人在规则中寻出其它,此人该被终身奴役。作为法律的掌管者必须克服偏见歧视,秉持公义、一视同仁地看待所有人。

  3.公正原则:公正指的是公平、公开、公正按程序执行法律赋予。案件审理中原告和被告都有依法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也有要求陪审的权利,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亦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起因于法律的公正不可违背。

  4.诉讼立案原则:每一起社会事件都是协约事件,其中所涉及的关系既有应享的权利也有应尽的义务。个人事务中利益每一方都可以上诉法院,公共事务中由应由代理机构或受害一方进行上诉,没有一起案件是无诉而立案的。

  5.实证原则:审案应依凭证进行。无论罪犯有多大的过错,如果受害一方找不到相应的犯罪证据,应遵循疑罪从无法则,不能进行无罪推定强制执行审判,也不能进行治罪。

  6.法治原则: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是依照法律程序运行的。社会行为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程序去界定或没有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审理当归属于无罪,不得进行审判,也不得进行治罪。

  7.罪刑相适应原则:圣经中有名言“万事都有时节都有工价,罪的工价乃是死”。现实生活中虽任何事情都有工价,但治罪并非如此简单而随意。如果人人都因犯错而遭到严厉责罚的话,那时候人们不再有生机、活力、富有创造力,也不再有热情,诚实、勤奋的美好品德,最终会把社会推下罪恶的深渊无力解救。对于一般性利益纠纷事件和社会侵权行为或许用极重的刑事惩罚不当,但对于公共性的犯罪、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我们就有必要严厉制止避免恶行泛滥。总之,判决的实行要根据事实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定性,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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