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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权需考虑后续保障

 神州国土 2014-10-24

  

为了孩子撤销监护权需考虑后续保障
监护权撤销制度全面复活,言之过早

  □记者王慧娟

    案情速览

    2014年7月4日,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一声法槌敲下,我国首例监护权撤销案诞生。少年林某乙10岁生日的第二天,他的监护权由亲生母亲林某甲转移至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

    2004年7月3日,林某甲生下非婚生子女林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林某甲多次使用菜刀切割、火钳鞭打、剪刀剪切等方式伤害林某乙身体,并经常采用不给饭吃、不让睡等方式对林某乙进行精神摧残。经有关部门多次批评教育,林某甲仍不悔改。为此,仙游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31日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4年6月13日,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以林某甲长期对被监护人林某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为由,一纸诉状将林某乙告上法庭,要求依法撤销林某甲对林某乙的监护资格,另行指定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林某乙的监护人。

    相关法规

    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施行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已经沉睡20多年,直至2014年7月4日(2014)仙民特字第01号判决书将其唤醒。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亦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说法一

    监护权撤销制度全面复活,言之过早

    郑州高新区法院何展认为:“福建首例监护权撤销案的意义非常重大,希望以此案例使监护权撤销制度这一‘僵尸法条’全面复活,恐怕言之过早。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案例只具有指导作用,要想依法治理某一法律问题,必须依赖法律法规的出台,而我国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硬伤就是具体化、可操作的法律条款的缺失。另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监护权撤销继而转移以后,如何对后续监护权的行驶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监督的主体、监督者的职责、失职的惩罚等相关的规定都必须完善起来。只有用切实可行的法规编织成一张无死角的防护网,才能让监护权撤销制度不至于沦为‘纸上的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禹丽云认为,单纯的监护权撤销制度并不能真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监护权撤销后,未成年人如何安置的问题。禹丽云建议,我国现行的《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过于苛刻,导致实践中存在较多事实收养关系,并未履行法定的收养程序的现象。禹丽云建议,扩大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范围,规定更为宽松的收养条件,使得一部分撤销监护权的未成年人能够被一些爱心家庭、爱心人士收养,这样环环相扣才有可能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若非如此,即面临监护权这一旧的法律制度推翻之后,新的制度尚未建立,这之间的法律链条将会断裂,使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

    说法二

    监护权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社会责任

    禹丽云感叹:“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她表示,现在的80后、90后,从小在家庭的呵护下长大,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的教育缺失,导致当下个别80后、90后人格不健全。他们从经济上、心理上均不能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将本应个人承担的社会责任推给国家。她建议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在生育孩子前,在颁发准生证的同时加强育前教育,使其对生育孩子应承担的责任有清晰的认知,将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何展亦发出提醒:“为人父母者,必须要明白,监护权的核心是义务而非权利,是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的保护,而不是对孩子的随意驱使,甚至是打骂。要时刻牢记自己作为监护人的职责,这不只是父母子女之间的人伦道德问题,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不能全面、有效履行的,轻则被剥夺监护人资格,重则将要承担遗弃罪、虐待罪的刑事责任。”

    说法三

    加强后续保障,莫让孩子从一个坑跳进另一个坑

    家住福田·太阳城小区,已经是两个孩子的母亲的孟女士告诉记者:“都说‘天下无不是的父母’,虽然我也是母亲,但我认为中国应该从固有观念中扭转过来,就算赋予孩子生命,但孩子也不是谁的私人财产。在父母监护失当时,就应该撤销监护权。”“希望女童被饿死的悲剧不要再重演了。”该小区的赵女士也吐露了她的心声。

    来郑务工人员吴先生已在城中村居住了4年。他说:“这个地方居民的整体素质不高,经常见到打骂孩子的情况。虽然上面有法律,但是基层却没有与其匹配的机构来监督孩子的成长。”

    郑州大学法学专业的大三学生小夏感叹:“监护权撤销制度终于开先河了,希望可以普及,也希望国家和政府继续努力行使捍卫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权利。当然判决容易,重点是后续对孩子的监护和教育能不能得到应有保障?请不要让孩子刚逃离一个坑,又去了另外一个坑!”

    前景瞭望

    撤销监护人资格,将有章可循

    2014年9月1日下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在京联合召开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专家论证会。四部门联合起草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最快有望在年内通过。《意见》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七类具体诉讼主体、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孩子监护权的归属、监护资格恢复等一系列监护权强行终止和国家代为监护制度的核心问题。届时,如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将有章可循。

    当然,《意见》虽由四部门联合起草,但在本质上仍属部门规章。其是否能够真正作为法官的裁判理由,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其众望所归的价值,仍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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