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②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配套建造条件。 ③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举例:S公司出包给祥瑞建筑公司的写字楼,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款为1520万元,截至 五、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合作建房、合作分房)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合作建房、合作分钱)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先税后分)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三)(投地建房、合作分房)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八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二)间接计算法:应税所得=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解释】纳税调整的两种情况:一是会计规定范围和税法范围不一致;而是会计规定的标准和税法规定的标准不一致。 举例说明:间接计算法的应用 【例题1·计算题】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10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为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6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2010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第一步:求利润总额 (1)利润总额=销售收入5600+其他业务收入800+国债的利息收入40+投资收益34+营业外收入100-销售成本4000-其他业务成本660-销售税金及附加300-管理费用760-财务费用200-营业外支出250=404(万元)。 第二步:纳税调整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60×50%=30(万元) (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70×60%=42(万元)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600+800)×5‰=32(万元) 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404×12%=48.48(万元) 实际捐赠额38万元小于扣除标准48.48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7)应纳税所得额=404-40-30+38-34=338(万元) (8)该企业2010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8×25%=84.5(万元)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掌握)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我国税法规定对境外已纳税款实行限额扣除。抵免限额采用分国不分项的计算原则。 境外所得税的抵免的实质 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核心是比税率) 【解释】所谓“分国不分项”,指的是算抵免限额的时候,境外所得要按不同国家分别计算限额。美国算美国的,香港算香港的,这是分国;但境外的所得不需要区分销售货物收入和财产转让收入等等具体的项目,这是不分项。 境外所得税的抵免的实质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国内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该公式可以简化成: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法定税率(两个关键,一个是税率的确认,一个是境外所得的确认) 【解释1】“中国境内、境外所得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25%。 【解释2】“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没有其他的优惠税率的政策) 【解释3】公式中要用所得额(税前利润),若从国外分回的是税后利润,需换算为税前利润,换算方法:所得额=(分回利润+国外已纳税款)或所得额=分回利润÷(1-某外国所得税税率) 3.税务处理:境外已纳税款与扣除限额比较,二者中的较小者,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总额中扣减 【解释】境外所得涉及的税款,少交必补,多交当年不退,以后五年抵免。 【例题2·计算题】某企业2010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所得为30万元,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应纳税额=100×25%+2.5(补)=27.5万元
(境外所得涉及的税款,少交必补,多交当年不退,以后五年抵免)超过限额的1.5万当年不得抵扣,结转到以后5个年度。 4.税收饶让: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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