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农村改革转向了吗?(附《“三权分立”的实质》)

 tianshewei 2014-11-01

最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召开,审议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笔者认为,这两个文件是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所有制向私有化过渡的举措,而不可能是巩固集体经济,也不可有效抑制城镇化狂飙。

虽然在文件中,也用了“有序”、“适度”等限制性修饰语,但“流转”和“规模经营”指向没有变。只要指向没有变,在当前客观条件下,流转方向只能是从个体农民流向资本家和种田大户、家庭农场,而不可能相反。同样,规模经营的主体也只可能是资本家、种田大户、家庭农场,而不可能把个体农民组织起来从事规模经营。与这相配套的三权分立理论,也即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属不同主体,就是为土地流转到资本家、种田大户、家庭农场从事规模经营服务的。当然,由于“资本下乡,农民进城”的激进式城镇化改革已经在广大农村造成了严重矛盾冲突,引发社会稳定。因此,对激进式城镇化改革进行一定程度调整压制,也是文中应有之义,但改革的总体指向没有变,不可能改变为别的,如小农经济学派所提倡的渐进式城镇化改革方向。这是其一。

其二,这次的文件中有一个不是新提法的“新提法”,即建立股份合作制为特征的集体经济形态,也就是说要把农民变为农村集体的股民,据说这样做可以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归结到底的意思是赋予了农民更大的权利,确保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对于这样的“新提法”,人们也许并不陌生,当年国企改革不也是说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实股份制,工人们都分得了股份,最后的结局如何,你懂的由此可知,现在进行的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与当初的国企改革如出一辙,指向何方,不是已经十分清楚了吗?

改革方向已定,顶层设计也环环相扣,尽管城镇化狂飙造成的流血如此醒目,但这一切不会改变,也许速度会适度放慢,但目的和方向不会改变。因为这里包含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资本主义的发展必将吞噬一切,资本的力量必将占领一切领域,小农经济的消灭与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建立同样不可避免。

 

附:

 

“三权分立”的实质


近年来,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有关专家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也即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开归属不同的主体。认为这样做既得保证土地集体性质,又能保护农民权益,还能促进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可谓一举三得。近日,中央更是通过《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经营的意见》,提出将三权分立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的基础,农业部长在回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三权分置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这也就意味着,在三权分立理论主导的土地流转将在全国全面推进,彻底改变农村土地分配管理现状。那么,三权分立理论是否真的如主流专家所言,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土地问题的妙方、广大农民的福音?

事实上,我国农村土地性质经过了多次历史演变,从建国初期的土改,耕者有其田,到经过合作化运动过渡,建立人民公社,确定了土地集体性质,这是非常明确的。改革开放后,人民公社解体,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分田到户,不过还挂着“双层管理”的牌子,也就保持“集体所有”的名义,而实际上集体所有已经名不副实,这样就形成了所有权与承包权的分离。又通过实施承包地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固化了承包权,相对来说就进一步弱化了集体所有权。现在因为土地流转的需要,就进一步从承包权里分离出经营权,就如当初从所有权分离出承包权事实上造成对所有权的弱化一样,从承包权里分离出经营权实际上是对承包权的弱化,更是对所有权的进一步弱化。一个土地的所有权,经过不断演变,先后派生出承包权和经营权,其指向已经很明显,就是用承包权架空所有权,又用经营权架空承包权,最后的落实点只能是经营权,而所有权和承包权已经只是名义性质,不会起任何作用。这种演化的最终指向,不过就是要通过量变完成质变,改变土地的集体性质而私有化。

因此,所谓的一举三得,前两得不过是诱饵,醉翁之意在于第三得,也即促进土地流转到资本家和新地主。这种手法其实一点也不新鲜,当年国企的所谓产权改革已经把整个过程演进得一清二楚。可见,美妙的语言后面,往往是阴险肮脏的陷阱。一双黑手正在幕后挥舞,贪婪的巨口已经张开。

 

                                                 2014-10-22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