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家勤因疏忽大意,在驾驶车辆起步前未检查车辆四周情况,致使撞死在车前玩耍的侄子黄某。7月14日,横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家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6日7时许,被告人黄家勤想驾驶停在横县校椅镇临江村路口的轻型厢式货车外出,在起步前未按行车操作规范检查车辆四周情况,致使其车在起步行进中碰撞中在道路上活动的被害人黄某,造成黄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家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家勤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7.9万元,被害人亲属对黄家勤的行为表示谅解。 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家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被告人黄家勤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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